修法要求FB轉貼新聞要付錢 國民黨新會期推媒體議價法

▲▼立法院院會  表決 國民黨團提議退回討論事項第二案到101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 藍營要將媒體議價法列為優先法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大型社群平台無償使用媒體所產製的新聞,賺取流量營收,卻未分潤給新聞媒體,導致新聞媒體營收下降。國民黨團為改善此現象,預計將「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列為優先法案,規範數位平台大量轉製或轉載新聞內容時,須負一定的權利義務。

藍委王鴻薇、謝龍介、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等20人提案說明指出,廣告是媒體的主要收入來源,透過競爭閱聽大眾的時間與注意力而賺取廣告分潤。據業者統計,108年臺灣數位廣告收益約新臺幣458億元,Google和Meta(Facebook)就占其中6至8成。因此數位平台使用媒體新聞報導內容不必付費,卻能從中獲得巨大廣告利益,也未合理分配給媒體,此即嚴重損害媒體業的生存空間,多數本土新聞媒體亦無法與數位平台自行協商。應透過制定專法方式,建立媒體要求數位平台付費使用新聞報導內容之法律依據。

藍委羅廷瑋、洪孟楷等16人也提到,鑒於數位環境中,當今的跨國數位平臺如Google和Meta(Facebook),具有極強的科技能力,以致在資訊傳播、數位廣告市場、使用者資料收集上,都已形成主導地位,然而,其本身並未產製內容的數位平臺,卻採用全部或部分轉載方式,大量使用新聞媒體報導內容, 卻從未進行使用新聞內容的協商與議價,導致新聞媒體出現生存危機,因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間的互動涉及公共利益,並非純屬私利的商業行為,實有必要立法規範。

綜合藍委提案內容,皆是參考美國《新聞競爭及保護法》(JCPA) 與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準則》(NMBC),明定數位平台經營者和登記新聞媒體以誠實信用方式進行協商的義務,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參加調解的義務。此外,法律上的仲裁、處罰機制,亦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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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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