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纏訟路迢迢 從台開案看法律見解分歧爭議

前第一家庭駙馬爺趙建銘涉及的台開公司股票內線交易案,近日終於定讞了。這個案子纏訟近16年,歷經5次更審,歷審判決都認定趙建銘觸犯內線交易罪,但一審將趙判刑6年,二審到更二審改判7年,更三審認定內線交易獲利未超過1億元,輕判4年,更四審改判3年,更五審又再認定不法獲利逾1億元,須加重處罰,但因案件審理超過8年,依《速審法》減刑改判3年8月。

本件判決的刑度擺盪在7年到3年之間,讓人看得眼花撩亂。從判決結果來看,主要的原因在於不法犯罪所得的計算。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若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刑責就從 7年起跳,否則就是3年起跳,可是《證券交易法》對於犯罪所得怎麼計算,並沒有規定。本件判決從2009年8月開始,就陷入「如何計算犯罪所得」爭議,而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之間來來回回。

司法實務對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早有「實際所得說」、「擬制所得說」與「關連所得說」等3種方式,就審判獨立的角度而言,法官調查事實及證據後,本於確信見解決定適用哪種算法,並無對錯可言,可是審判獨立並不表示審判可以獨斷,判決結果攸關個人身家性命、財產,判決書更不是學術創見展現的場域,所以天馬行空的法律見解,只會加深人民對於司法公信力的疑慮!

特別是本件犯罪行為人身分特殊,一審法官在判決裡直指這是「權貴犯罪」,權貴案件的特色是被告資源雄厚,可以聘請最優秀的律師,研擬各種精緻的辯護策略來為被告脫罪,每每在程序細節上一拖再拖,發回更審是家常便飯,任何一項司法程序、定義、解釋等,都可以做為發回更審的理由。相較於一般案件,被告要講的話不給講,聲請調查的證據不給查,草草結案,簡直有天壤差別!

更扯的是,以往最高法院實務操作,更一審以後均由同一法官審理,本件最高法院判決,同一法官的法律見解竟然前後不同!難怪人家戲稱「台灣法律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不管是基於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判決結果都會引人遐想!

尤其,「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案件久懸未結,法院辦案辦到社會大眾對於被告是誰都不記得了,不長命者可能等到的是不受理判決便含恨九泉,對被告或被害人而言,得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對普羅大眾而言,這判決還有警惕作用嗎?甚至經歷漫長的訴訟煎熬,最後獲得無罪判決定讞,但檢察機關從來沒有一句道歉!司法機關也從來未曾追究課責怠惰的審判人員!想告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更是門都沒有!

所幸,司法行政機關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從2019年7月實施,迄今己經統一了54件法律爭議,趙建銘的台開內線交易案能夠落幕,也是承辦法官將問題向大法庭提案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成裁定(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認為「內線交易罪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由於高院更五審採用的見解與大法庭相同,所以駁回上訴。

大法官裁定雖然只有個案拘束力,但因是終審法院的統一見解,對下級審有實質上的拘束力,以後若有類似案件,勢必也會採取相同的見解來檢視。

建立勇於任事的司法機關,尤其最高法院來統一法律見解,甚至於可以獨立認定事實是當務之急,最高法院應該儘量自我判決,不要動輒發回!雖然目前有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及審判實務「下級審事實調查不清不楚,怎麼作為裁判基礎」等事實上的困難存在,要全面改變還是一條漫漫長路,但幾十年過去了,司法裁判還是得不到多數人民的認同,顯然可知現行制度是不能滿足人民需求的,若終審法院不自覺,改變永遠缺一角,司法公信力還是在一點一滴流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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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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