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妹KTV洗手台前遭性侵!台中人夫偷拍肉色片:她好主動我會怕

▲▼喝酒,酒吧,夜店,酒店,轟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傳播小姐遭伸出狼爪,台中人夫未經同意就偷拍畫面,判賠90萬元精神慰撫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已婚賴姓男子去年4月與友人前往KTV娛樂,竟將包廂內傳播小姐強行拉入廁所性侵,且未經同意就進行錄影。刑事部分,法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賴男有期徒刑7年6月;女子另提民事求償200萬元,近日法院裁定賴男應賠償9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女子喝醉無力反抗 人夫惡劣偷拍畫面

判決指出,案發日凌晨,賴男與友人聚會後,在KTV包廂內見一名傳播小姐開門準備離開廁所時,突然將她拉回廁所內,壓制在洗手台前脫褲、並摀嘴侵犯得逞。當時女子因酒醉無力反抗,過程中賴男還以手機偷錄畫面。案發後,女子立即驗傷並報警。

錄影聲音成關鍵證據 法院不採信人夫辯詞

賴男辯稱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錄影是為「自保」。據了解,賴男除了否認性侵,還稱是女方主動親他,且沒有強迫對方,直說自己是為了自保,是「女子非常主動」、「我會怕」等語。但法院根據被告自承錄影內容、女子陳述一致性、現場錄音中賴男多次說「不要叫」、以及摀嘴動作等證據,最終判決不採信其說詞。

刑事判決後,女子再提起民事訴訟,憂心未經同意拍攝的性影像可能外流。賴男則主張女子隔日仍持續上班,甚至出遊,質疑其受害說法與實際反應不符。然而法院認為,性侵受害者面對創傷的反應因人而異,不應以刻板印象判定受害者「應該」如何反應,且諮商報告中亦詳細記錄女子情緒困擾、社交退縮及創傷重現的心理症狀,佐證其精神受損事實。

綜合雙方背景與損害 認定賠90萬合理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身分、財務狀況及侵害嚴重程度,判賴男賠償女子90萬元及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求償部分則遭駁回。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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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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