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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人權

李善植/央行第二戶限貸令顯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中央銀行今年6月15日下午宣布,自翌日(6月16日)起自然人特定地區(六都及新竹縣市)第二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上限為七成,因事發突然,引起民眾一片譁然。

吳景欽/【陳建州性騷】#MeToo與兩號憲法判決

陳建州對大牙求償一千萬元及要求在臉書道歉。如為凸顯出,在#MeToo運動中,出面舉發者恐得先面對民、刑事的法律究責,可能使被害人更不敢出聲。而從去年與今年的兩號有關誹謗的民、刑事究責的憲法判決,到底能否消除此等恐懼,就是相當嚴肅且重要的課題。

劉時宇/社區自己的停車位為何不能自行加裝充電樁

電動車車主想在社區加裝充電樁,卻被管委會拒絕。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只要停車位設置有經過共有部分,應該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如果是涉及到共有部分的重大修繕或改良,還必須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才可以。

洪敏超/青少年暑假打工陷阱多 家長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如果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作為犯罪工具使用,進而取得被害人的匯款,提供帳戶的未成年人也需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相同的道理,出借或提供帳戶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與該未成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陳孟緯/就算同意,也不能對未滿18歲者拍性影像

在炎亞綸事件中,開始有人說「他當時與 16 歲的未成年被害者做愛沒有違法,有問題的是不能對他拍性愛影片」,但有做愛的性自主權,卻沒有拍攝性影像的自主權,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幾歲可以有性行為?幾歲可以製作性影像呢?

吳景欽/【5億高中生案】從拒絕測謊看測謊是真科學或偽科學

測謊的有效性乃基於以下前提,即人所言真假能夠引發特定的生理反應,且在個人無法自我控制下,這些反應可以被儀器所測知,並為專家所判讀。但這些前提看似有科學性,卻一直有爭議存在。

雷皓明/蔡阿嘎拍片說日本餐廳難吃有法律責任嗎

百萬YouTuber蔡阿嘎日前上傳了一支〈日本5家超難吃的連鎖地雷店〉影片,引起討論。日本媒體報導,蔡阿嘎的行為若發生在日本,可能會被認為是「妨礙營業」而需要對餐廳負擔損害賠償。那台灣有類似的規範嗎?

給說法/違停車輛遭損是活該還是能求償

違停車輛若在停車時因故受損,車主可以提起民事賠償嗎?還是說違停者就「活該」,不應該獲得賠償呢?違停違反的是《道路交通條例》,而車輛受損則是要以《民法》侵權行為求償:違規者必須吃上罰單,而造成車輛毀損的行為,也必須負擔民事責任。

吳景欽/【5億高中生命案】死因究明的救濟途徑困境

台中5億高中生墜樓案,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出爐後,中檢發新聞稿指出,經一千種的毒性測試,並無酒精、葡萄催芽菌或任何毒物反應,這與家屬所委託的高大成醫師之判斷,顯有落差,也未對手臂針孔為解釋。如果家屬不服檢方認定,卻可能存有救濟障礙。

蘇友辰/檢察官非法官 廢除偵查庭改稱偵查室

由於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的空間配置和法院的「審判庭」很像,以致民眾不了解兩者差別,甚至混淆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誤以為收到地檢署傳票就會被判罪。檢察官不是法官,建議比照「檢察事務官詢問室」名稱,改以「偵查室」代之。

吳景欽/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距離

近日,民進黨爆發黨工遭性騷擾卻被當時的婦女部主任冷處理,甚至吃案的事件,這對一向鼓吹婦權至上的執政黨而言,實屬相當諷刺。而在性騷擾事件不斷爆發,目前處理方式,幾乎是以性騷擾的調查為主,但這類案件是否有涉及強制猥褻,卻較少受到關注。

柯博齡/違停未遭拖走,車主趕到警察可放行嗎

車主已回到現場,拖吊車也還未走遠,是否可以將其愛車放行,不要拖走呢?車子因違停且人不在車內,員警指揮拖吊車業者將車子實施拖吊作業並拖走,又因車子已上架至輔助輪並拖離原地,縱使只拖離數公尺,員警是不得依車主的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李永然/修《選罷法》限制參政權 開民主倒車

立院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人民的參政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豈能草率地進行違憲修法。

給說法/怎樣算偷拍?哪些身體部位算「隱私部位」

身體隱私部位,主觀上是指不想被別人看到的身體部位;客觀上就是以服飾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遮住讓人看不到的身體部位。不過,這終究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在不同地點、不同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同解讀,而出現不同的個案判斷。

李永然、曾春僑/簡化域名扣押審核程序避免一頁式詐騙

在「一頁式廣告詐騙」盛行的今日,若能加速「域名扣押」的審查程序,下架詐騙網頁,讓民眾無法讀取詐騙網頁資料,則可降低被害機率。

吳景欽/五億高中生案的私鑑定效力

「五億高中生命案」中,賴姓高中生母親委請知名法醫——高大成醫師,至墜樓現場勘查,並到殯儀館檢查屍體外觀,以提供意見給檢察官參考。從此過程就可能衍生出,由告訴人所自行委請的鑑定,是否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證據能力?

給說法/超商浩克遭警爆打是即時強制或報復性毆打

一位朱姓健身教練在中壢一間超商,因情緒失控而在店內亂砸物品,並攻擊前來處理的員警。之後,員警在朱男已被制伏、坐在店門口階梯時,卻持警棍對其狂毆,引發警方是否過度執法。

吳景欽/科技犯罪猖獗 M化車蒐證有證據能力嗎

面對科技的不斷創新,即便法律可能永遠跟不上,卻也不能原地踏步。也因此,幾年前法務部所提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就有重新啟動之必要。只是這次的重啟,勢必得兼顧犯罪控制與正當程序保障,以免重蹈覆轍。

雷皓明/去警局自首都可以減刑嗎

一位17歲少年搭乘計程車到新北某間當鋪連開幾十槍後,要司機帶他直接到派出所投案,這樣的行為算是自首嗎?未來法院可能會認為,因為是事前計畫,並不屬於犯後自我反省後悔悟而投案,無法適用減輕其刑的優惠規定。

吳景欽/【中捷撞吊臂】自動駕駛能免於法律責任嗎

中捷因撞上掉落的吊臂,造成1死10傷的悲劇。為何已有掉落物的情況下,未能被系統所偵測、未能以人力緊急剎車等,充滿諸多疑問。尤其面對事故是由他人所引起、捷運又屬自動駕駛,則台中市政府就此是否也該負起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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