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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拉人妻指侵不服判刑4年4月 色男上訴二審遭駁回

▲台南杜姓男子,多次強拉人妻摸下體、指侵等行為被一審判4年4月徒刑,他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杜姓男子,多次強拉人妻摸下體、指侵等行為被一審判4年4月徒刑,他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1名人妻與公司杜姓男同事發生婚外情,人妻欲結束雙方這段不倫戀,竟引發杜男不滿,在公司茶水間、廁所及公司後方防火巷,強拉人妻摸下體、指侵,事後還傳猥褻訊息,人妻忍無可忍報警提告,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6日宣判上訴駁回,仍維持一審4年4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2020年12月3日,杜嫌在所任職公司防火巷內,不顧任職同公司之人妻女同事已表達不願與其發生猥褻行為之意願,竟強拉對方坐在其腿上,進而強行親吻人妻胸部、撫摸生殖器,而為強制猥褻行為。

隔天,杜嫌竟再度於公司茶水間,不顧人妻已表達不願與其肢體接觸、為性交行為之意願,竟強抱A女,再強行將人妻拉到公司廁所內,對人妻撫摸胸部、生殖器、親吻嘴巴及以手指進入生殖器等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杜嫌雖否認上情,惟一審法院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有被害人之指證,及雙方間使用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補強證據可佐證,雙方於案發前雖曾交往,但被害人於交往未久即告知不願再交往,且不願與被告再有性關係,案發後被害人亦明確表達其對被告侵害行為之不滿,雙方並非合意發生上述性行為,又被告辯解有前後不一,且與雙方間對話內容不符之情形,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乃就強制猥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強制性交罪部分(被告於強制性交前所為強制猥褻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杜嫌提起上訴,仍否認犯情,惟二審合議庭法官認一審判決採證、認事用法與卷存證據資料俱相符合,並無違法或不當,杜男猶執陳詞提起上訴,皆不可採,一審原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被告之上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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