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每週受訓不得超過40小時 超時工作可領2倍加班費

▲▼ 台船瑞工建教合作。(圖/瑞芳高工提供)

▲未來建教生每週受訓不得超過40小時,超時工作可領2倍加班費。(資料照/瑞芳高工提供)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訂廠商若違反建教生工作時數與休息日相關規定,除了罰則之外,應就違反規定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所換算的生活津貼2倍做為賠償金。

三讀條文明定,建教生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受訓期間如果遭遇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放假日,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休息。

三讀條文也規定,女性建教生每月得申請一天生理假,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因此剋扣生活津貼,學校也不得將生理假列入學業成績評量事項。

為保障建教生工作相關權益,三讀條文增訂,若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教生工作時數與休息日相關規定,應就違反規定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所換算的生活津貼2倍做為賠償金。

三讀條文也規定,教育部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該手冊內容應每年檢討修訂。

三讀條文明定,廠商給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貼,屬於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予的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因此免納綜合所得稅。

此外,依據現行條文規定,建教合作的學校應指派教師每2星期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等情形,三讀條文也增列,該位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的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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