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違規超重、超載加重罰則 立院三讀最重罰1萬8千元

▲小客貨車竟然車頂綑綁貨物,明顯超高裝載,其中一包感覺沒有綁妥,向後方垂墜。(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汽車違規超重、超載加重罰則,立院三讀最重罰1萬8千元。(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汽車裝載未依規定的罰鍰,將由現行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調高為提高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也是本條文近25年來首度修正。

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本條文所列情形包括,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此外,還有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以及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

三讀條文明訂,汽車裝載時,犯有以上所列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三讀條文也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 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根據修法理由指出,現行罰則是繼民國75年,修正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後,再於民國85年所修正,已歷經25年之久,應思考新一波社會經濟情況變動而調高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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