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嫌太陽能光電案索賄。(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無黨籍前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因太陽光電招租案收賄百餘萬元,更一審判刑10年;檢調另查出陳漢志於多項工程、活動採購標案收受回扣逾百萬元,再被判刑12罪共計49年8月。監察院今(14日)新聞稿指出,陳漢志利用辦理採購案之機會,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嚴重敗壞官箴,監察院通過林盛豐、蘇麗瓊委員所提彈劾案。特別的是,陳漢志去年4越才被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尚未審理完畢又再度收賄。
陳漢志是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16萬6,733元,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監察院表示,陳漢志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1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漢志任職鎮長期間,多次藉由辦理通霄鎮政府採購案之機會(總計13案),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監察院前於114年4月1日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除前開13件政府採購案外,陳漢志又利用通霄鎮公墓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
監察院指出,該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0號、114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陳漢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監察院表示,陳漢志擔任通霄鎮鎮長,本應清廉自持,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嚴重損傷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核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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