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叔叔突掏生殖器碰5歲女童 母嚇壞連2動作擺平

▲▼女孩,女童,性侵,霸凌,性騷,虐待,虐童,性暴力。(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林姓男子去年5月,在高雄某書局內竟自胯下掏出生殖器,碰觸1名5歲女童的手臂1次。(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林姓男子,去年5月下午,在某書局內看見一名5歲女童,竟故意靠近女童的左後方,自胯下掏出生殖器觸碰女童的手臂,隨即被女童母親發現後,怒報警處理。高雄地院審理後,依性騷擾罪,判其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患有精神障礙的林姓男子,去年5月10日下午5時許時,在高雄某書局內,看見一名5歲女童,竟刻意靠近女童並站在女童的左後方,趁著女童尚未察覺且不及抗拒之際,將生殖器自胯下掏出觸碰女童的手臂1下,不過隨即被女童的母親發現,怒將林男推開,並報警處理。

庭審時,林男坦承一切犯行。高雄地院審理後表示,林男犯罪屬實,但其患有心智缺陷等障礙,且有相關就醫紀錄,也無法維持庇護性工作,顯見其因病導致人際及工作功能明顯受影響。

不過法官指出,林男在接受鑑定時也多次發生有時沉默、有時能部分回應的情形,更主動指出希望可以避免刑責等語,由此合理推測,認為林男在犯案時應知道犯行是錯的,其在犯案時並非完全欠缺辨識能力,但其辨識行為能力因病有顯著降低之情形。

法官審酌其國中後未再接受正規教育,社會活動極少,儘管林男皆有在醫院門診追蹤服藥,但仍有多次出現碰觸女性私密部位,或用生殖器碰觸小女生身體情形,認為其再犯行為已達中高程度,建議實施監護,依性騷擾罪,判其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在刑之執行前,須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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