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寶爸捷運廁所7度激戰少女!給萬元還送筆電 限動炫耀成鐵證

▲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相約北捷無障礙廁所性交易,遭判1年徒刑。(示意圖/翻攝自北捷)

▲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相約北捷無障礙廁所性交易,遭判1年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北捷)

記者葉品辰/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已婚育有2子的碩士男,明知A女年僅17歲,仍在短短一年內多次以金錢與3C產品為代價,與對方進行性交易,地點甚至選在捷運站、火車站內的無障礙廁所。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合計7罪,合併執行判他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住在新北市的男子已婚且育有2子,2022年10月間結識A女,明知對方年僅17歲,仍起意進行有對價的性行為。自同年11月起,雙方多次相約在人來人往的新莊迴龍捷運站、桃園火車站及埔心火車站,並進入較為隱密的無障礙廁所內發生性行為。

檢方調查,男子首次交易即支付數千元現金,之後金額逐漸提高,最高曾給付1萬7000元。除現金外,他還陸續贈送手機,甚至在2023年2月間,花費5萬多元購買筆記型電腦、藍牙耳機及電腦包送給A女,作為性交易的對價。檢警進一步追查發現,A女每次赴約時,經常在社群平台IG限時動態上傳相關照片,意外成為本案的重要佐證。全案經警方報請新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男子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對犯行大致坦承,但仍曾辯稱自己是「被對方牽著走」。

不過法官認為,他身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理應清楚未成年人在身心與性觀念上尚未成熟,卻仍為滿足私慾而多次進行性交易,嚴重侵害兒少身心發展,行為難辭其咎。

法院審酌,男子無重大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但因被害少女未到庭,雙方無法進行和解;另考量其自研究所畢業、目前無業,需扶養2名子女,經濟狀況勉強維持,並提出相關醫療及身心障礙證明等情狀,最終依7個「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合併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兒少性剝削,對公共利益及被害人身心影響重大,且被告至今仍未完全展現反省態度,因此不宜給予緩刑,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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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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