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國際郵輪預估實際到港數共567艘次、旅客114.44萬人次,創下新高。(圖/航港局提供)
記者周湘芸/台北報導
疫後郵輪旅遊受旅客青睞,糾紛也層出不窮。交通部觀光署針對個別旅客訂定定型化契約草案,明定契約不得出現「僅供參考」等文字,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加價,且若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事由,導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旅客得按日求償。
根據交通部統計,今年國際郵輪預估實際到港數共567艘次、旅客114.44萬人次,創下新高。目前觀光署訂有「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適用於旅行業販售的郵輪團體旅遊,但針對個別旅遊型態保障尚有不足,業者實務上多以預先擬定的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簽約,其條款內容對旅客權益保障不足。
觀光署預告訂定針對個別旅客的「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在不得記載事項中明定,旅行業者不得在旅遊的行程、住宿、交通、價格等資訊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提供內容為準」,或使用其他非確定性文字。另外,業者也不得收取約定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在應記載事項中,明定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使旅客得充分審閱、瞭解內容;也明定需包含旅遊行程、旅遊費用包含及不包含項目、旅客應繳旅遊費用的金額及付款方式。
在解除契約方面,若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事由致郵輪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應即通知旅客,並說明其事由,且退還旅客已繳的旅遊費用,若怠於通知者,應按全部旅遊費用計算違約金賠償旅客。
而若旅客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應依旅行業提供的收據,繳交行政規費,若於旅遊開始前15日內通知,應賠償100%郵輪航程費;但若旅客於旅遊開始前,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草案也明定,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的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若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事由,致無法依預定的旅程、交通、住宿或遊覽項目履行時,旅行業得變更項目,但其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
草案也提到,業者若於旅遊途中故意留滯旅客,除應負擔留滯期間旅客所支出的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並應至少賠償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再乘以留滯日數,所得金額的5倍作為懲罰性賠償金,且滯留時間若在5小時以上,即以一日計算。
而若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導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旅客就其浪費的時間,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
觀光署表示,此草案為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健全郵輪旅遊市場秩序,經交通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為7日,若對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