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反對票」公投案中選會不准 法院打臉:主權在民

▲▼公投票匭。(圖/記者李毓康攝)

▲選民可投反對票公投案,遭中選會處分駁回、決議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此規定無效。(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長陳沖提出「您同意修法使選民可以投反對票(負數票)嗎?」公投案,日前遭中選會駁回,認為不符合規定,但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認為中選會的處分應該撤銷,主要理由包括,依《憲法》主權在民原則,行政機關應協助並非限制人民行使公投。

2018年3月8日陳冲提出「您同意修法使選民可以投反對票(負數票)嗎?一人還是只有一票,選民可以用其唯一選票表達反對某候選人應該是基本人權,贊成票扣除反對票後,淨贊成票較高者當選。」公投案,但因中選會要求補正需要釐清的爭點,補正結果還是不符規定,5月28日案件駁回,陳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按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選舉方法只要合乎選舉權、平等權,即便方法不同,也不得認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另外,按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公投法為保障人民創制、複決權有疑義時,行政機關應為對人民有利的解釋,才符合憲法主權在民的精神。

而《公投法》為依據《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而制定,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創制、複決基本權,使人民得依循規定程序參與公民投票,因此應協助而非限制人民的公投事項。

至於憲法的解釋為大法官職權,不得由行政機關於公投案提出審查時,便認定有違憲疑慮而駁回,因此中選會在提出者補正內容後,以仍不服規定為由駁回,並不恰當。

另外,中選會要求補正的事項中,強調主文和理由書都須「僅以」文字說明,有圖案部分應予補正。北高行認為,圖示說明較文字淺顯易懂,且充其量,圖示部分縱有不妥,只需不公告在公報上即可,不得作為駁回的理由。

且陳沖所提選舉方法及推動反對票的理由也沒有不明確的地方,立法細節可由立法委員裁量,中選質疑細節欠缺明確說明,以此駁回公投案也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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