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姓男子前往資源回收場變賣資源回收物,與吳姓員工起口角,重拳打瞎對方左眼。(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沈姓男子去年3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資源回收場變賣資源回收物時,與吳姓員工起口角,沈男暴怒下徒手朝吳男左眼處揮了2拳,導致左眼球有外傷性鞏膜破裂,經急救治療後,診斷左眼球已萎縮無功能之重傷害;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沈男坦承犯行,積極與告訴人和解,同意分期賠償160萬元,法官審結依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6歲的沈姓男子與吳姓員工素不相識,去年3月19日上午11時48分許,沈男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楊梅區某處資源回收場變賣資源回收物,因近午休時間,吳姓員工向沈男表示,因午休將至,請其儘快至過磅區將物品卸下車等語,沈男竟心生不滿稱「你們休息吃飯很偉大嗎」,竟氣憤朝吳男臉部近左眼處揮擊2下,擊中吳男左眼,致其左眼有外傷性鞏膜破裂之傷害,經送醫治療後,診斷左眼球已萎縮無功能,且已呈無光覺狀態,達於毀敗目視能之重傷害程度,案經吳姓員工向楊梅警方報案提告;桃檢偵結,依重傷害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沈男坦承犯行,法官根據檢警提供現場監視畫面犯行堪以認定,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昧平生,僅因偶發之口角爭執,率爾毆打告訴人,致其眼部受有永久無法回復之身體上傷害,必須長期承受身體不適及生活不便之折磨,本應予重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積極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分期賠償160萬元,在院方辯論終結前已賠償100萬元,審結依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依如附件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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