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5案,今召開第12次程序庭,勘驗同案被告廖力廷妻子黃芷蓁偵訊筆錄。(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今(6)日第12次開庭,勘驗同案被告廖力廷妻子黃芷蓁偵訊錄筆錄。辯方認為,根據證人證詞顯示,500萬元金流認定存有80萬元重大落差,檢調刻意洗筆錄下,顯有扭曲內容與蓋牌之嫌,且三名證人之供述,清楚顯示廖俊松知悉監聽與鄭無關,這與鄭一貫答辯相符;檢方則回嗆辯方辯詞係刻意「洗印象」,證人受限於記憶能力及言語表達能力有限,且一直試圖切割證據。受命法官田時雨最後裁示,下次訂於4/14日開庭。
法院今天上午勘驗關鍵被告黃芷蓁偵訊筆錄總計五段,受命法官田時雨徵求檢辯雙方同意先勘驗再提看法,但過程中多次出現筆錄音檔斷訊插曲,中間一度暫停休息10分鐘。
勘驗完畢後,辯護律師團指出,本案並非僅有零星枝節爭議,而是整體證據結構本身存有重大裂縫,包括多項關鍵事實尚無法釐清之前,檢方即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恐有違無罪推定之基本精神。以勘驗結果可見,500萬元金流認定存有80萬元重大落差,檢方來源至今無法釐清,根據廖姓父子等證人證詞,致使手提袋內實際金額究竟為500萬元、420萬元,或其他數額,仍存重大疑義。
辯護律師團認為,檢方雖於2025年12月17日提出補充理由書,主張2017年9月19日鴻展公司提領80萬元紀錄,並引用證人黃芷蓁於2024年6月4日偵訊筆錄,推論係由廖俊松或廖力廷先行墊付80萬元後再行歸墊,藉此認定手提袋內確有500萬元現金,此一說法顯與客觀事證不符;另外,根據勘驗筆錄,黃芷蓁於2024年6月3日調詢時,針對通訊監察譯文中所提「潛規則」原始回答為「maybe是這樣,就是好像也不是我直接拿給你,我就丟在那我就走了,然後我也不知道。」但筆錄卻被改寫為「把錢放在那邊」,兩者語意存在本質天差地遠,關鍵證人配偶親身證述,卻在筆錄中被弱化甚至消失,嚴重影響證據完整性。
辯護律師團強調,依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完全在檢方,且必須以具體、明確、相互一致之證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始得認定被告有罪。然而,綜觀本案自偵查至今日勘驗結果,均呈現前後矛盾、證據不足,甚至與客觀事證不符之情形。經實際勘驗錄音錄影,屢次發現與書面筆錄存在明顯落差,且多為對被告有利之重要內容遭弱化、簡化,甚至未被完整記載,嚴重影響證據之完整性與證明力。在缺乏明確金流證據、未能說明對價行為之具體內涵、亦無合意成立之直接證明下,檢方仍以推論方式建構整體犯罪事實,顯然無法達到刑事定罪所要求之高度證明標準,檢方無論在事實基礎或證據一致性上,皆存在嚴重問題,相關指控顯難成立。

▲鄭文燦今天中午開完庭後步出法院未發一語。(圖/記者沈繼昌攝)
鄭文燦也認為,自己在偵訊過程,並不知情證人黃芷蓁對500萬是「丟包」說法,可見與自己說是「丟包」一致。但檢察官版本經過刻意加工、製造,事實真相被扭曲、被蓋牌是不應該的。黃芷蓁也強調是廖俊松告訴廖力廷,自己根本不知道被監聽,事實真相出現多種版本,此案是無中生有。
桃檢主任檢察官吳昇峰指出,辯方認為起訴書認定廖俊松於2017年9月14日交付鄭文燦的款項為500萬元,鴻展公司帳戶的提領記錄只有420萬元,依據證人黃芷蓁陳述,鴻展公司當時的零用金只有2、3萬元,本案無法釐清其中80萬元差額的來源?檢方仔細查看黃芷蓁偵訊筆錄述可知,黃在筆錄內表示「我剛剛沒有看到(帳冊)到底有沒有回補,但是如果他說500萬的話,那就代表80萬一定還會回補公司」,顯見黃在製作筆錄時,明確地表示交給鄭文燦的款項「就是500萬元」,只是其中80萬元由其他人先行墊付後,再由公司賬戶提領返還。
此外,黃在筆錄內提供了一個非常關鍵證據,這筆行賄500萬元款項「在會計上會直接寫成佣金」,且鴻展公司就只有這個開發案,比對檢調人員查扣的鴻展公司帳冊發現,鴻展於同年9月13日、9月14日、9月19日分別提領120萬元、300萬元、80萬元,總計金額為500萬元,這三筆提領記錄項目確實都記載為「佣金」,由此可見,客觀證據與黃偵訊內容完全相符。檢方強調,證人受限於記憶能力及言語表達能力有限,本來就難以期待在偵審過程中能鉅細無遺完全供述呈現其所經歷之事實內容,重點應該是在證人對於待證事實主要內容之先後陳述有無重大歧異,藉此以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高低。
公訴檢察官邱健盛也提出,檢方已用補充理由書說明如何認定500萬元了,但本案行賄金額是500萬元非常明確,檢方很好奇,辯護人這麼在乎500萬元、420萬元差別的原因是甚麼,500萬元是行賄,420萬元就不是行賄嗎?不然辯護人的訴訟策略是被告鄭文燦一毛錢都沒收,為甚麼要特別主張行賄金額是420萬元,這點讓人費解。
公訴檢察官李頎也強調,辯方一直說檢方認定的監聽消息來源是鄭文燦這件事是主觀臆測,並以黃芷蓁幾句話來駁斥,但辯方主張的,均與卷內證據完全不符。從廖俊松證詞供述即可明確看出訊息來源與傳遞路徑,廖於2024年6月18日偵訊時表示,隔一、兩週後由廖力廷告知遭監聽,指稱是鄭文燦告知廖力廷「你爸嘴巴很大,有人在監聽」等語。
此外,從多項書證與勘驗結果,可清楚看出筆錄記載,沒有不符合被訊問者的真意,黃芷蓁確實有向檢察官說是從廖力廷那邊知道監聽的事,也有說廖力廷確實有提醒廖俊松被監聽之事,但辯方卻選擇忽略、無視卷內除多名證人證述外,已足認鄭文燦確實曾將監聽一事告訴廖力廷,並經廖力廷轉告廖俊松等情,但辯方仍執意聲請勘驗,檢方為避免不必要爭執,為了促進程序進行,也願意配合勘驗,只是再次強調檢方並不是辯方所稱的僅是主觀臆測,而是都有具體證據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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