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配員挪用貨款全花光,與雇主和解後獲緩刑3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郭姓男子任職宅配公司期間,趁送貨代收貨款之便,侵占公司款項共61筆、金額達23萬餘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前雇主達成和解,依《刑法》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緩刑3年。
判決指出,郭男任職於新瑞宅配公司基隆營業所,負責貨物配送及代收貨款工作。2024年11月8日至22日期間,他陸續將收件人繳納的貨款共61筆、總計23萬8788元侵吞,未依規定上繳公司。案經公司發現異常提報,檢方追查後,郭男於偵查階段即坦承全數花用該筆款項。
基隆地院審理時,他表達悔意並承諾分期賠償,獲前雇主諒解。法院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最終判刑6月、緩刑3年,並諭知須誠實守法,藉此警惕勿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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