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首次!最高檢辦「從公益代表人角度談冤獄平反」

▲最高檢舉辦檢察官從公益代表人角度談「冤獄平反」             。(圖/記者陳崑福攝)

▲最高檢舉辦檢察官從公益代表人角度談「冤獄平反」 。(圖/記者陳崑福攝)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鑑於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對判決確定被告之救濟,扮演重要地位,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於3月28日共同舉辦「臺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這是首次由檢察機關主辦關於再審的研討會,具重要指標意義。

▲最高檢舉辦檢察官從公益代表人角度談「冤獄平反」             。(圖/記者陳崑福攝)

▲最高檢舉辦檢察官從公益代表人角度談「冤獄平反」             。(圖/記者陳崑福攝)

研討會邀請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教授葛野尋之、大阪大學教授水谷規男、甲南大學教授笹倉香奈、明治大學教授石田倫識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臺高檢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澎湖地檢署檢察長陳佳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黛利,從不同面向提出報告,口譯則由臺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林裕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李濠松擔任,與會學者專家充分交流。

▲最高檢舉辦檢察官從公益代表人角度談「冤獄平反」             。(圖/記者陳崑福攝)

這次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開幕致詞貴賓,另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及全國各地檢察官、法官、律師、各大學院校師生等逾百人現場及線上共同參與。

羅秉成提醒冤錯案有三個新風險要注意:1.案件量太大,易忽略細節造成冤抑;2.刑度較輕案件,心態上容易輕忽;3.過度依賴或不當運用科技,可能提升冤罪風險等,值得實務工作者多加留意。

檢察總長邢泰釗指出:「除非是DNA、彈道鑑定等有科學鑑識的新證據類型外,一般再審救濟十分困難。再審機制要能夠發揮平反功能,需要從以下幾點全面性的檢討:1.觀念的改變,就是從傳統『僅在消極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調整為以『無辜被告之救濟為優先』的積極觀點出發,來設計再審制度;2.基於以上宗旨,重新檢討再審的配套法制;3.參酌美國德州達拉斯郡定罪完善小組經驗,專人專案辦理,在充足資源支援下,核定『真實無辜案件』,啟動審查程序,進行新證據的調查與蒐集。以上三者同步,才能真正平反冤錯案問題。」

青山學院大學教授葛野尋之表示:「日本的刑事再審目的就在『救濟被告』,且這個目的應比維持確定判決的權威還更重要」、大阪大學教授水谷規男則認為:「再審聲請程序應是法院與聲請人間的雙面構造關係,不是傳統訴訟程序的三面結構,所以檢察官應以公益代表人的立場,協力開啟再審。」

臺灣大學教授暨冤獄平反協會理事謝煜偉指出:「關於開啟再審,應先進行『證據構造分析』,將證據重新從頭到尾檢視,非只是觀察與新證據有關連的部份,如此才能確認當新證據也加入綜合評價後,可能產生的波及效果。」
朱朝亮檢察官建議:「可參考英國機制,研究是否設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由其審酌各面向後,提出案件的處理建議。」

陳宏達主任檢察官藉由承辦再審案件之經驗分享,表示:「就算是科學證據也不宜盡信,還是要保持謹慎態度,判斷其結論是不是符合常情。」

陳佳秀檢察長在辦理諸慶恩案件時,發現若案件於一審無罪、至二審改判有罪且確定時,因被告等於只經一次判決便定罪,現行法對此種確定判決並無救濟明文,建議研議修正再審或非常上訴制度時,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52號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意旨,朝有利於被告救濟之方向增修。

林黛利檢察官以擔任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團體或組織意見書審查小組」執行秘書經驗,指出現行「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可考慮修正的方向,包括:審查會應以召開為原則、為確保審查程序的客觀、中立,原承辦檢察官應迴避參與審查、及審查會應給予提出人、受判決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等。

灣冤平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日本的冤案救援,在是否准許開始再審這個環節通常就耗時很久,例如有個案僅再審請求程序就花了28年,我國再審制度雖不會有這麼漫長的審理期間,但不代表臺灣的再審更容易,我國有我國的問題須面對,透過這次臺日交流,相信互相都學習收穫良多。」

最高檢指出,這次研討會由臺日雙方就實務面向深入交流,提供極具價值的經驗分享與論述觀點,與會者均認同,必須從觀念的改變,就是從傳統「僅在消極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調整為以「無辜被告之救濟為優先」的積極觀點出發,來設計再審制度;重新檢討再審的配套法制;及專人專案辦理,在充足資源支援下,核定「真實無辜案件」,啟動審查程序,進行新證據的調查與蒐集,才能使再審救濟制度真正平反冤錯案。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