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來台被路燈電死獲國賠463萬 關鍵2法:是中華民國人民

▲騎單車,腳踏車,運動。(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大陸男來台騎自行車環台遭路燈漏電電死,獲國家賠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來自中國大陸的38歲錢姓男子2018年8月12日來台自行車環島,並在2018年8月16日18時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慘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要求國賠,高雄地院與高分院皆認為高雄市府工務局有疏失,判工務局要國賠463萬,錢男的委任律師鄭瑞崙表示,獲賠的關鍵原因在於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都認為,大陸地區人民適用於我國的國家賠償法。

判決書指出,錢男2018年8月12日遠從中國大陸來台自行車環島,然而,2018年8月16日18時40分他在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路燈電擊死亡。2名民眾路過時,發現錢男趴在路燈下方,已無呼吸心跳,於是趕緊報警,民眾還向警方表示,自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覺到麻麻的。

檢方相驗,發現錢男的死因為「電擊性休克」,他的左前臂至左手腕有多處電擊燒灼傷,且電機公會也表示,路燈漏電確實可能會造成死亡。錢男家屬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則表示,大陸地區並無如類似我國《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因此主張錢男家屬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高雄地院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也適用於國家賠償法,而該路燈曾於2018年2月15日因漏電維修,足認路燈倘未經妥善管理,確有發生漏電之可能,因此判賠463萬。

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案發前半年該處曾發生漏電後並未加以維持,認定養工處確有過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工務局須國賠463萬,全案還可上訴。

對此,錢男的委任律師鄭瑞崙表示,此案勝訴的關鍵在於我國的憲法把中華民國分為大陸地區和自由地區,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條文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所以大陸人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並無違誤。

鄭瑞崙指出,如果是一般的外國人,則要視其國家是否對台灣人有適用類似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這是基於法律互惠的原則,不過,他也強調,其實在大陸,就曾有台灣人獲得國家賠償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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