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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10萬!台西鄉代會主席選舉爆賄選 新科主席涉案重大遭聲押

▲檢調於12月27日持搜索票對台西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姓男子及具投票資格之鄉民代表之處所執行搜索。(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檢調於12月27日持搜索票對台西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姓男子及具投票資格之鄉民代表之處所執行搜索。(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察官蔡少勳指揮雲林縣調查站、中機站,於12月27日持搜索票對台西鄉民代表會林姓主席(65歲)及具投票資格之鄉民代表之處所執行搜索,並通知林姓主席、鄉民代表及證人13名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林涉嫌賄選情節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

經檢調偵查,林姓鄉民代表參選主席間,以每票現金10萬元之對價,向代表會內有投票權之鄉代進行賄賂、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經專案小組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27日陸續通知林姓主席參選人、及相關投票人、證人到案說明及接受檢察官訊問,釐清賄選案情後,林姓代表會主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其餘代表、證人則請回。

雲林地檢署說明,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5項定有明文。雲林縣轄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已於25日舉辦,本署專責查賄小組仍將全力積極查察相關賄選,對於行、收賄者必將嚴查究辦,亦將秉持立法寬嚴並濟之原則,對於自首或自白犯罪者,予以適當之處置,以正選風。

▲檢調於12月27日持搜索票對台西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姓男子及具投票資格之鄉民代表之處所執行搜索。(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檢調於12月27日持搜索票對台西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姓男子及具投票資格之鄉民代表之處所執行搜索。(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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