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人美真好,用顏值論薪水是可以的嗎

▲面試,求職,新鮮人,找工作,正妹,OL,上班族,小資女示意圖。(圖/CFP)

▲人美真好?雇主若提出「薪資以顏值計算」,恐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涉及就業歧視。(圖/CFP)

日前有新聞報導,某處夜市的海鮮燒烤攤貼出徵才看板,上面寫著「薪資以顏值計算」,引發熱議。正妹、帥哥人人愛,但可以用外表計算薪水嗎?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能因為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薪資以顏值計算」涉及就業歧視

「歧視」是指雇主沒有正當理由而恣意實施差別待遇,《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立法目的是避免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以與工作無直接關聯的原因,給予勞工不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說,如果雇主的差別待遇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就不會成立就業歧視(高雄地院104年簡字第178號判決參照)。

夜市燒烤攤雇主用容貌美醜來計算薪水,到底有沒有就業歧視,必須看燒烤攤員工的工作技能與外表是不是有直接關聯?也就是說,外表越帥薪水給越多,是否與工作間有必要性與合理性?

燒烤攤的工作技能是燒烤技巧、準備食材、招呼客人等,容貌對燒烤攤店員來說,並不是影響上述能力的主要因素。所以「薪資以顏值計算」可能會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不能因為容貌、五官予以歧視的規定,而涉及「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也需與時俱進

在1992年《就業服務法》制定時,只有對於「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有差別對待,才會涉及就業歧視。在這二十年間,因為雇主的要求更加五花八門,因此又增加了性傾向、婚姻、年齡、星座、血型等,作為不受就業歧視所保護的範疇。

但我們認為以列舉「特定特質受到歧視才是就業歧視」的方式立法並不妥當。社會觀念日新月異,像是當初立法時的「籍貫」,在現代社會幾乎已經不再看到,又像是求職常需要填的「役畢」與否,與工作能力毫不相關,也很有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我們建議,保護勞工不受就業歧視的法規,應該不要使用列舉「不應受歧視的特質」之方式,而是個案認定雇主要求是否與工作有直接關聯,才能更與時俱進。(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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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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