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契約就是附隨組織?林峯正變臉:不然還能怎麼做

▲黨產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圖/記者張暐珩攝)

▲婦聯會案為林峯正(中)上任後首次認定不當黨產案件。(圖/記者張暐珩攝)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因為婦聯會與內政部、黨產會簽署三方契約破局,黨產會1日表示,經臨時委員會議無異議通過,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名下財產,包括現金新台幣385億元立即被凍結,須經黨產會同意才可動用。不過,有媒體問到不簽行政契約就認定是附隨組織,是一種威脅嗎?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臉色一變反問「不然還能怎麼做?」

有媒體問到,過去簽訂契約時,沒有把婦聯會認定為附隨組織,但是現在不簽契約,為何馬上就認定為附隨組織?林峯正僅簡短說一句,「和解的路有和解的考量」,媒體又再追問,這樣是否算是威脅?林峯正反問「威脅什麼?當時不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是善意,不然你說我們還能怎麼做?」

林峯正表示,婦聯會處分書將在1日下午下班前送到婦聯會,婦聯會名下財產將立即被凍結,原則上禁止處分,除非為履行義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可經黨產會同意後動用。目前資料顯示,婦聯會名下有現金385億元,以及一些不動產,將會進一步清查。

林峯正表示,認定附隨組織是第一階段,接下來的第二階段工作則是調查婦聯會哪些資產是不當取得,若被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將收歸國有;後續調查若有需要,不排除約談婦聯會主委雷倩,或前主委辜嚴倬雲等人。

黨產會聲明如下:

本會於今日(31日)召開第7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本會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 國民黨通過改造案前,國民黨婦委會就將「籌組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列為該黨婦女運動工作之一,並於39年4月17日成立,至53年更名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79年2月8日經內政部准予立案登記為全國性政治團體,後於85年10月11日定名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故婦聯會之名稱雖經2次更換,但其成立至今始終為同一個依法立案登記且獨立存在之政治團體。

二、 經查國民黨婦女工作指導會(下稱婦指會)為國民黨婦女運動工作之最高領導,而指導長此一黨職長期由蔣宋美齡擔任,其下設有婦女工作會(下稱婦工會)負責執行其政策。婦聯會自成立後,亦由蔣宋美齡擔任主任委員,至於常務委員、委員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命權完全由蔣宋美齡掌握,在國民黨婦女運動中扮演如樞紐般之重要地位,且婦聯會之主要幹部多為婦指會及婦工會之重要幹部,或其夫婿為國民黨籍政界人士,足資證明國民黨曾實質控制婦聯會之人事。

三、 依婦聯會、軍友社、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內政部之資料顯示,結匯附勸勞軍捐獻(下稱勞軍捐)是由婦聯會及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發起,依法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但內政部查無當年之核准函,故勞軍捐明顯欠缺合法依據;且勞軍捐雖是由各工商業公會於每年會員大會通過,並決議由各銀行於進口結匯時直接收取,反對之會員實無不予捐獻之空間,顯見勞軍捐具有強制力而與一般自由樂捐之性質不同;且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及地方黨部皆曾策動勞軍捐。臺灣省進出口公會雖曾於49、50年間經會員大會決議停止捐獻勞軍捐,但在國民黨、軍友社、婦聯會及公會少數代表組成之協調小組協調後,其結論即取代會員大會停捐之決議而同意續捐,顯示國民黨藉由其執政之優勢地位,使勞軍捐成為婦聯會之重要財務來源;甚且依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國防部情報局補助經費曾經由國民黨轉發予婦聯會,可見國民黨對於婦聯會之財務具有不可或缺之影響力;由此可知,國民黨曾實質控制婦聯會之財務。

四、 婦聯會自黨國一體時期成立迄今,現有財產價值包含高達約現金新臺幣(下同)385億元及若干不動產,且前述期間內未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之實質控制,以致其本應於我國民主轉型後歸還於國家之鉅額公產落入私人之掌控,並欠缺公開透明之監督機制,又未能證明確已付出相當對價而得享有上開鉅額財產。

  綜上所述,婦聯會經本會認定為附隨組織後,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相關規定,需注意之情事如下:
一、 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第10條及第26條規定,婦聯會應於本處分書送達日起4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財產,逾期未申報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每逾10日,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應申報之財產,若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6條規定得命移轉為國有。
二、 依黨產條例第5條及第9條第1、2項規定,婦聯會名下之財產,原則禁止處分,違者將可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1倍至3倍罰鍰。若有符合本條例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於處分後3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違者依黨產條例第27條第2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倘有其他資金動用或財產處分之需要,可依本會許可要件辦法向本會申請動用,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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