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度何去何從? 從日本經驗看台灣派遣法制化

圖、文/新境界智庫

近年來,我國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勞工人數暴增,2012 年 5 月我國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就業者為 57.4 萬人,占總就業者之比率為 5.29%。派遣勞工往往必須面對就業不穩定、同工不同酬,以及惡劣勞動條件等不利待遇,不僅造成國內工作貧窮化,也讓許多勞工曝露在沒有社會保險保障的環境。

臺灣各界對勞動派遣應否法制化的主張
在臺灣,勞動派遣是否法制化的討論一直無法定調。簡單地說,學、官、產三方對於這個議題比較傾向透過法制化予以規範。勞動法學界無論是主張立法(制定「勞動派遣法」的專法)或修法(於《勞動基準法》增訂「勞動派遣」專章)的想法,幾乎一面倒呼籲儘快針對勞動派遣法制化,勞委會也希望儘快完成立(修)法工作。

但勞工團體與工會對於這個重要的勞動議題卻有不同的因應態度: 一是主張不必另外立(修)法因為勞動派遣業(泛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兩方)是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壓榨勞工血汗的行業,根本就不應該存在,所以「禁派遣」的立場鮮明,也不斷針對派遣引發的勞資爭議示威抗議,給予主管機關壓力。也就是說,宣示禁絕勞動派遣,並嚴格執行《勞動基準法》的立場,有關「定期契約」的運用,即已足夠使業者的人力運用符合其彈性、合理的需求。

另一主張由於國內的派遣情形氾濫,除了主管機關「無法可管」的消極心態,甚至公部門帶頭以「勞務採購」等名義,大量使用「定期契約」性質的約僱人員,以及使用外包派遣人員,所以包括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臺灣鐵路工會等所組成的「各業工會聯誼會」則曾經表達可以考慮從「嚴格限縮使用勞動派遣」的立場,以《勞動基準法》為基礎,增訂「勞動派遣保護」專章,強調「同等待遇原則」、「派遣勞工保障原則」、「明確共同雇主責任」、「保障團結權」、「補充性原則」等落實勞動派遣保護的立場。

日本勞動派遣最新修法狀況
日本勞動派遣法制修法的最新狀況,一直都是臺灣的工會、甚至政府及學界相當關心的議題。2009 年 6 月 26 日,三黨(民主黨、國民新黨、社民黨)提出草案後,其法制的內容有以下三個重點:(1)原則上,禁止登錄型派遣工;(2)要求使用單位負責任(此稱為「視為直接僱用」制度);(3)要求派遣工和正規勞工同工同酬。


▲經過一段時間沉寂,日本國會審查通過厚生勞動省的勞動派遣法修正案,並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資料來源/《金融業工會聯合會訊》第 138 期,2012/06/15出刊、製表/ETtoday東森新聞雲)
 

勞動派遣法制化的建議
為保障從事派遣工作者的勞動權益,提出勞動派遣法制化的初步建議:
(一) 從立法技術而言,建議不必另外提出勞動派遣法草案(立法),只須就《勞動基準法》增訂「勞動派遣保護」專章即可(修法)。
(二) 修法的立場應是從「勞動者保護」的角度思考整部草案。站在保障勞工權益的立場,或應考慮採取「限制性正面表列」的原則,嚴格限制開放派遣的職務、若干行業仍應全面禁止派遣,甚至有聘用外勞、有重大勞資爭議、勞資關係紀錄不良、欲替代罷工者,一律禁止派遣。(產業與職種)
(三) 修改現行勞動基準法第9條對於定期契約「期間」的規範要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但是對於勞動派遣則應從嚴緊縮使用,其人力運用僅具「補充」性質。
具體建議如下:
(1)「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核心概念,仍應明文規定於條文中。
(2)定期契約應以書面載明工作期間及內容並通知勞工;變更時亦同。
(3)定期契約應規定契約期間上限,針對現行法規定可訂定「定期契約」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4類工作,其簽約期間可考慮適度放寬均為1年;「特定性」工作期間逾1年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4)若因法律規定或勞雇雙方經由團體協約約定者,停止履行工作需僱用替代性勞工者,雇主得與勞工訂定定期契約,工作期間原則為2年;逾2年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四)必須明確定期契約擬制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
(五)明確規範雙雇主責任,也就是強化要派公司的雇主責任,將其從補充責任提升至須負連帶責任。
(六)政府部門應該禁止派遣人力之使用。
(七)派遣勞工應與要派企業內之勞工同工同酬。另外,屬於非給付措施的其他勞動條件,亦應明定維持「同等待遇原則」。
(八)承攬、自然人承攬,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派遣,故意成立是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不準以勞務為承攬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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