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宗教基本法草案,宗教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長劉世芳到院進行專案報告。(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0日)排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分別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3版本草案皆未指明宗教及宗教團體定義,若包括一切未登記立案、未正常運作宗教團體,將導致現行宗教法制的紊亂,甚至可能形成宗教內部治外法權。
劉世芳表示,目前世界上並無以基本法為名而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國家,多是在憲法中訂定宗教自由保障原則,並於一般法律中予以落實規定,或分別散見於各種法規、判決中,並無專門制定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人權。
劉世芳提到,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也已明確規定宗教自由的範圍,及國家得以法律規定的界線,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更進一步說明,外在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的自由,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不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的存在;至於草案逐條說明雖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做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之法據,惟兩公約已國內法化,其內容僅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仍不得逾越憲法規定。
劉世芳強調,本次3版本草案中,皆有若干條文恐造成宗教自由凌駕於其他自由權利之情形,且涉及其他法律的執行疑義,影響國家法制架構,因此有5點理由反對修法內容,包含草案未指明宗教及宗教團體的定義或範圍、草案立法目的使宗教自由優於其他法律、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極度寬廣且宗教自治、宗教行為被高度擴張、宗教立法一律歸中央,剝奪地方治理能力等。
劉世芳指出,由於草案中對宗教行為自由沒有但書或界線,表示宗教團體可以主張「內部事務」而排除國家規範,形成「宗教內部治外法權」,外部將無法監督,恐引發大量以宗教自由為名的訴訟。
劉世芳說,我國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府歷來皆致力於落實憲法、兩公約的宗教自由、平等原則,且有關公權力介入宗教事務並受憲法、兩公約施行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其他相關法律之拘束與規範,草案中有關宗教自由的保障,已有更高層次的憲法保障規定,沒必要再另行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免疊床架屋,治絲益棼。
劉世芳強調,內政部為維護宗教團體組織的運作與發展,並解決宗教團體長久面臨的土地、建物、稅負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仍將聆聽各界意見與建議,持續研議「宗教團體法」草案或「宗教法人法」草案等宗教法制,此也是宗教界能夠認同的最大公約數,希望能具體回應宗教團體需求及社會期待,建請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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