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簡大為因犯幫助偽證罪,被判刑3月、緩刑2年定讞,須支付公庫6萬元。(圖/翻攝粉專《簡大為律師-律師能不能算便宜一點》)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網紅律師簡大為去年(2024年)辯護時,指點證人套招被檢察官當庭識破,依幫助偽證罪嫌起訴,新北地院一審判他3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上訴後,檢方指簡男受訪喊冤「很倒楣」、顯無悔意不應給緩刑,簡男推稱媒體曲解他受訪原意,新北院二審認為網紅律師比比皆是,傳述自己失敗經驗者幾希,簡男至少沒攻擊司法不公,准他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6萬元定讞。
簡大為本案上訴主張有些事證在一審未及提出,法官僅因他是律師而加重刑度、有失衡平,請求從輕量刑。二審認為一審已詳查簡男犯案情節、所生危害等因素,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簡男上訴。
至於是否給緩刑,檢方指簡大為在一審判決後受訪喊冤「很倒楣」等語,顯無悔意,不應緩刑以免失去警惕效果。簡男辯稱媒體曲解他受訪原意,他其實沒「喊冤」。
法官認為簡大為身為律師,難以期待他涉案全無辯解,若被告在訴訟中認罪、卻「首鼠兩端」,對外表示冤屈,企圖暗示遭司法不公對待,此種再次侵害司法權行為,確實難以認定有悛悔之意,但簡男最終認罪,沒多做無謂辯解。
法官指被告簡大為執業6年、資歷相對不深,本案犯行較輕微,不同於時下常見律師為詐欺、貪污或毒品等組織犯罪辯護時,從中穿梭、教導偽證以脫免被告重罪的情形。
法官表示,簡大為經營網路自媒體,可理解他基於維持專業形象及人設,有淡化自己涉案情節動機,「畢竟網紅律師比比皆是,但見宣傳豐功偉業,傳述自己失敗經驗者幾希」,不過簡男至少本案沒攻擊偵審過程的出格行為,尚無表裡不一的說法,且無犯罪前科,准他緩刑2年。
但法官考量簡大為之後執業,涉犯同一罪名可能性較高,因此附加須支付公庫6萬元條件,促使簡男記取教訓、知曉尊重法治的觀念,若違反緩刑附加條件或緩刑期間再犯,將被撤銷緩刑,全案定讞。
簡大為以「律師能不能算便宜一點」經營社群,個人臉書粉專有1.4萬位追蹤者,也常上電視談話節目推廣法普與評論司法實務,因他喜歡浣熊,常以「熊律」自稱。
本案源於簡大為替涉犯妨害自由罪嫌的周姓女子辯護,新北地檢署偵辦時,去年7月傳喚證人林姓女子,簡男以辯護人身分到庭,不時插話「有沒有一個可能,有人要陷害他(告訴人)」、「如果有人跟告訴人有糾紛,那個人把帳號洩漏出去」、「現在很常見,我們事務所也被這樣搞過」等語。
檢察官覺得簡大為舉動不尋常、林女作證似乎在背稿,當庭勘驗林女手機,赫見存有開庭前套招的對話紀錄,包括周女事先提醒林女「律師也給妳答案了,就會沒事」、「律師建議我們電話演練一下,到時候不會放妳一個人,如果情況不對,他會盡量把風向帶回來」、「妳要背好喔」等語。
紀錄顯示簡大為跟周女說「我要先跟證人講一下」、「幫她演練一下」、「跟她當場套一下比較合理的說法」、「幫她的說法圓一下」,簡並跟林女通話逾55分鐘,指點林女在關鍵案情說謊。
簡大為和周女、林女承認串供,一審認為簡男身為執業律師,卻違反職業倫理,惡性高於另2人,因自白犯罪加上幫助犯可減刑2次,依法定最重可判刑7年的偽證罪,判簡男3月徒刑,周女教唆偽證判刑5月,林女偽證判刑3月,均不得易科罰金。
一審判決不影響簡大為執業資格,他受訪堅稱林女向檢方供稱「簡大為律師有跟我說叫我自己想清楚,他不能教我怎麼做」,可證他沒指點證人做偽證,他自認很倒楣,會上訴爭清白,他強調,偵查中為獲得緩起訴而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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