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跟女友吵架想發洩 他燒「棉被一角」免坐牢代價6萬

▲▼棉被。(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子在自家陽台燒毀棉被一角還迅速滅火,卻仍因公共危險遭判刑。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王姓男子與同居女友吵架,趁女友不在家,拿打火機在陽台燒舊棉被,雖然自己立刻撲滅火勢,但房東已報警登門,只能依法送辦。台中地院審結,王男「燒毀」棉被一角,更引發公共危險,事證明確,最後依公共危險罪判2月徒刑,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書指出,南屯區王姓男子租公寓與女友同居,今年2月8日上午11點多,他因為跟女友吵架心情差,看到自己的棉被老舊,竟然在陽台拿打火機燒棉被。他從棉被一角點燃,棉被迅速起火燃燒,雖然有馬上用陽台及屋內水龍頭噴水撲滅火勢,但棉被一角已經燒燬。

有鄰居發現該戶陽台煙霧瀰漫,認為發生火警,趕快通報賴姓女房東。賴女趕緊通報119和警方到場,王男見警察、消防隊都到場,趕緊承認是自己燒棉被,點火的打火機也當場查扣。

承審法官認為,《刑法》第175 條第1 項所說的「燒燬」,是指「燃燒燬損」的意思,也就是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第2項「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罪」,行為人除必須有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的犯罪故意外,還要因此導致公共危險,也是學理所指的「具體危險犯」,行為有危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的可能性存在。

法官審酌,王男在連接眾多住戶的房屋內點火燒毀棉被,確實有造成公共危險的可能,已觸犯第175 條第2 項之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自己所有物罪。他在行為後自行滅火未釀災害,也符合自首,最後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扣案打火機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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