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比正宮年輕、愛玩 小三脫口金句「愛情這種東西」賠2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張姓女子與林姓男子外遇被抓包,面對林妻質問為何會有住處的鑰匙,竟然回嗆「他可能因為新鮮吧」、「可能我還年輕,我覺得我愛玩」、「愛情這種東西」等話。台中簡易庭認為,張女與林男共乘機車會環抱腰部,走路還緊勾手臂,種種行為顯然已經超過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範疇,最後判她應賠償2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情侶,小鮮肉,交往,牽手,男女朋友。(圖/記者李佳蓉攝)

▲情侶走路大多都會牽手或是勾手。(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妻在判決書中提到,自己是在婚後6年多才發現丈夫外遇,兩人當面對質,丈夫坦承有外遇、開房間,沒想到事情才經過一年半,又目擊丈夫和張女共乘機車出門,甚至一起外出去買晚餐,期間不僅做出摟腰的舉動,還緊勾手臂走路,看起來關係相當親密。

接著林妻發現張女持有丈夫租屋處的鑰匙,開口詢問卻收到「我覺得愛情,覺得愛情這種東西」、「妳覺得妳掌握得住你老公,那他就不會在外面怎麼樣了嗎」、「像妳講的,他可能因為新鮮吧,那我可能我還年輕,我覺得我愛玩」等回覆,一氣之下決定提告求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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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坦承外遇張女,兩人也發生過性關係。(示意圖/123RF,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張女辯稱,自己與林男沒有發生性關係,也沒有超過一般朋友的界線,況且機車雙載時,後座者將手放在騎士的腰間屬於正常行為,朋友之間也常有挽手等舉動,怎麼能單憑這些目擊影片就認定他們有不正常關係。

不過,台中簡易庭調閱林妻與丈夫、張女的對質錄音譯文,發現張女被問到「你們兩個為什麼會搞在一起」時,並未否認,加上她明知男方當時已婚,又怎麼會在搭車時摟腰、走路時勾手,一般異性友人之間應該是搭車時握住機車後方扶手,走路也會維持適當的距離並肩行走,可見上述說詞並不足以採信,衡量雙方經濟能力、受侵害程度等因素,最後判她應賠償2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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