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埋心機要台男咬一口 「做個記號」險成性侵證據 

▲咬一口「要做個記號」,中國女告台男性侵不成。

▲咬一口「要做個記號」,大陸籍女告台男性侵不成。(圖/免費圖庫Pixabay提供)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透過微信與大陸籍A女認識,應A女之說邀她來台旅遊並住進陳男家中,未料A女卻向檢方指控被陳男性侵兩次,為了抵抗還用力咬了陳男一口,然陳男解釋說,會咬A女一口是因為A女說「要做個記號」;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男妨害性自主罪嫌不足,已予不起訴處分。

A女(28歲)向檢方指控,她於2017年10月31日搭機來台,陳男(55歲)開車到機場接她,並安排她住到他大溪住家的3樓房間,隔天兩人再前往復興區旅遊。然住在陳男家的當晚就被陳男要求發生性行為,她當場拒絕,豈料3個小時後,陳男利用她熟睡之際,破壞房間門鎖進房,強行褪去她的衣褲性侵得逞。

由於一人在台人生地不熟,讓她不知如何求助,翌日只好跟著陳男到大溪鄰近的復興區旅遊,被迫同住一民宿房內,再度被對方性侵得逞,過程中她為了抵抗陳男,還猛咬對方手臂一口。

陳男向檢方表示,他透過微信與A女認識,因A女說喜歡他、想來台灣而邀她來台遊玩,31日入住他家的當晚,兩人在A女暫住的房內聊得開心,並發生性關係,隔天也一同開心出遊,直到在民宿發生性關係後,A女才不高興地抱怨:「為何要一直發生性行為?」雙方才起口角。

對於檢方發現陳男手臂上的咬痕,陳男說明指出,咬痕是A女說「要做個記號」。檢方認為,陳男住家房間的門鎖沒壞,兩人一同出遊也顯得很開心,「沒有驚恐害怕的表情」,難以憑A女單一指述,就認定陳男涉嫌妨害性自主,因此以罪嫌不足予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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