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少女再強摸下體 噁男25萬和解:我不甘願,有這麼嚴重?

▲▼上床,女友,性侵,嘿咻,做愛。(示意圖/pixabay)

▲小惠騎車經過劉男工作地點,被誘騙進去遭到猥褻。(示意圖/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劉姓工人在彰化縣和美鎮工作,認識了住在附近的少女小惠(化名),得知對方有智能障礙,竟然在2015年間以飲料誘騙女方進工作室,進而強行脫去小惠的衣物,甚至還強摸對方胸部、下體。台中高分院認為,被告一審遭判3年10月,雖然願以25萬元和女方家屬和解,但是卻又說,「我很不甘願」、「有這麼嚴重嗎」等語,認為毫無悔意,全案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惠一家住在劉姓男子的工作地點附近,平時互有往來,所以對方清楚小惠平時反應緩慢,明顯有智能障礙,為新制缺陷之人。2015年4月18日下午1點多,她騎車到南方工作處所前,被邀入內,隨後就遭強脫衣物摸下體、胸部,用言語表達不願意也無法阻止對方的蠻橫行為,因此回家後告訴媽媽事情經過,全案因此曝光。

案件調查期間,劉男坦承,因為工作地點和小惠家很近,所以平平時和對方家庭會有互動,所以知道女方心智缺陷,因此有趁機觸碰到對方胸部,不過強調絕對沒有強制猥褻犯行,他辯稱,「我只有短暫碰觸到小惠胸部而已,並沒有碰觸她的下體,且該處為工作場所,尚有8名員工在工廠工作,不可能去脫掉女方衣服並摸她的下體。」

法官發現,小惠在警詢時證稱,「騎腳踏車經過,被告在我們家附近工廠,被告說要給我飲料,叫我進去,我說不要,他就拉我進去工廠裡,把我壓著,有脫我褲子,有摸我『奶奶』(台語),也有摸我下體,被告摸完後有給我飲料」;甚至在審理中知道被害人分得清楚人體部位,因此認為她所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一審將被告依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10月徒刑;全案上訴到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指出,雖然被告有和家屬協調以25萬元和解,不過劉卻稱,「是我大哥協調願意賠25萬元,但是我很不甘願,我認為有這麼嚴重嗎?」實難見被告就本案犯行有何悔意,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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