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法》三讀 間諜罪刑責加重1/2

▲前陸軍通訊電子處處長羅賢哲少將,涉向大陸洩漏情報。(資料照/翻攝自中天新聞)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加重情報人員及非軍職人員犯間諜罪刑責1/2,退離職未滿1年情報人員同樣加重刑責。修法明確定義「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情報工作,且經核准有案人員。

修法明定,違法洩露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資訊,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情報人員或退、離職未滿1年者,加重1/2刑責。

此外,為鼓勵間諜自新減少國家安全危害,修法明定非情報人員而犯間諜罪者,透過偵查與審判自白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受害,得減輕刑責或行政責任。

修法也明定,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的影象、圖資等空間情報之政策、管制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密碼保密及空間情報統合有關業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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