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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起 要求錄取員工驗梅毒 老闆遭新北市府罰3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公司招募電話客服員,對錄取者要求應提供梅毒血清的檢驗資料,經民眾向新北市府勞工局檢舉,勞工局最後認定該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梅毒血清檢驗資料,與電話客服業務「無正當合理的關聯,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3萬元罰鍰,成為全國首起因違反個人隱私資料保護遭罰案例。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聘僱員工時,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本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局長謝政達表示,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並應與所從事的業務內容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例如保全業要求提供犯罪紀錄或良民證,銀行業要求提供個人信用狀況等,若雇主要求提供資料與職缺無正當合理的關聯,即為所謂「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遭罰派遣公司雖辯解,電話客服辦公場所為密閉空間,且公司提供輪夜班的員工寢室休息,為防止梅毒經由休息室被褥接觸感染,才會要將梅毒檢驗列為必檢項目。但勞工局則認為,梅毒不是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所列必檢的項目,且並非所有電話客服人員均會使用寢室休息,以及梅毒主要是透過性行為或經由傷口直接接觸傳染,而派遣公司無法法提出曾發生被褥接觸感染之前例,所以認定違法,另外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為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派遣公司為應受裁罰的行為人。

謝政達表示,就服法相關條文去年底才修法通過,今年6月甫通過施行細則,考量社會大眾可能還不甚理解法令內容即立法目的,且本案為違反隱私資料保護全國第一案,因此酌予減輕1/2,僅裁罰3萬元。

新北就業服務中心指出,為防止求職者因不肖雇主「新型態」不合理的規定與要求,而使求職者工作權利受損,就服法有關隱私資料包含3部分,分別為生理資訊、心理資訊和個人生活資訊,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才能避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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