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警所摔死 二審逆轉獲國賠336萬

▲廖姓婦人到派出所作證時,下樓梯不慎摔死獲判國賠。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廖姓婦人去年到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派出所作證時,下樓梯不慎摔死,廖婦丈夫聲請國家賠償。一審判警方免賠,但高院認定派出所樓梯沒有扶手和止滑條,且照明不足致廖婦摔死,管理有疏失,改判永和警分局應國賠家屬336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月29日下午,婦人廖秀卿到中正橋派出所協助指證竊嫌,警員陳榛毅引導廖婦到地下室等待製作筆錄時,因一樓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光線暗、樓梯又未設置扶手,廖婦不慎跌落傷勢嚴重,送醫不治。廖婦家屬認為派出所有疏失,要求警方賠償880萬元被拒,訴請國賠。

板橋地院認為,依64年之前的建築規定,該派出所樓梯並未硬性規定需設扶手,且案發時是下午3時,有自然光透進來,加上辦公室有光線,應不至於看不見樓梯存在;認定婦人不熟悉環境,未注意腳下地面,貿然行進,不慎踩空樓梯,導致意外,駁回婦人家屬請求。

上訴高等法院後,法官重新勘驗派出所地形、光碟等事證,認定案發時樓梯未加裝扶手、照明不足,且未設置第一階防滑條,加上下樓梯處設有飲水機、滅火器,妨礙行進動線,認定設置和管理有疏失,

高院審酌廖婦有未小心謹慎的40%過失,判永和警分局賠償死者先生與子女包括醫療費、殯葬費及慰撫金等共33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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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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