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立委赴陸要審查!接觸黨政軍須揭露 公務員全採許可制

▲▼防疫,機場,口罩,出入境,交通,旅客,地勤,桃園機場,桃機,出國,流感,航空業,航班,邊境管制,武漢肺炎,新冠肺炎。(圖/記者李毓康攝)

▲行政院修兩岸條例,公務員赴陸全面採許可制、立委赴陸須經審查會。(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公務員赴陸全面採許可制,立法委員赴陸應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應公開揭露,並進一步擴大規範曾任指標性職務人員,禁止赴陸出席中共舉辦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行政院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陸委會強調,此次修法並非禁止國人赴陸,而是基於保護國家與公務安全必要的風險控制,在最小管制原則下,相關規範主要針對公務員。

禁止出席中共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

陸委會說明,總統賴清德3月提出5大國安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指示,另5月15日監察院提出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糾正案,要求行政院所屬進行缺失改進。為此,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研擬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報請行政院審議通過。

一、公務員赴陸採全面許可制。11職等、警監3階以上公務員維持現行規定,赴陸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10職等、警監4階以下未涉密人員赴陸,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二、任重要職務或涉密人員管理制度予以完善,赴陸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人員增訂:立法委員;退離職未滿3年之縣(市)長;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一般公務員違反赴陸規定者,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3年內,改為強制列管。

三、對於應提列為赴陸管制人員,機關遲不予認定,內政部得命限期辦理;如未依限辦理,由內政部逕行列管(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返台時須提供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資訊,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

五、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擴大規範對象,增訂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的校級軍官。此外除原有規定受規範對象不得出席中共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外;本次增訂受規範者亦禁止出席中共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

陸委會強調,全國軍公教總數約62萬餘人,經提列為管制人員約2萬8千人,約占4%;以本年1月至10月為例,提出赴陸申請233人次,不予許可32人次,許可比例達86.3%。

不會影響一般民眾前往中國大陸

陸委會澄清,赴陸管制採許可制並非禁止赴陸,而是基於保護國家與公務安全必要的風險控制,在最小管制原則下,相關規範主要針對公務員,並不會影響一般民眾前往中國大陸。

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法若順利通過,可精進現行赴陸管制規範,使管制方式單一,機關許可程序需更為嚴謹,對於受管制人員赴陸權益更有保障;修法變動成本最小,絕大多數公務員申請流程與現狀相符;受管制對象更為周延,降低國家安全風險;審查過程可提醒當事人赴陸人身安全風險;提高公民監督,公開透明保護民主機制,強化社會信賴;並可防範中共統戰滲透,提升民主防衛。

最後,陸委會指出,會向國會積極說明修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企盼國會能支持本次修法,與行政部門共同攜手保護國家安全,強化赴陸管理機制。

涉及人員 主要內容描述 申請/審查/管理方式
11職等、警監3階以上 公務員赴陸採全面許可制,赴陸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內政部申請許可
10職等、警監4階以下未涉密人員 公務員赴陸採全面許可制,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所屬機關許可
立法委員、退職未滿3年縣市長、涉密人員、公務員 任重要職務或涉密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赴陸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規者強制列管 審查會審查許可/主管機關知悉之日3年內強制列管
應管制人員 機關遲不認定,內政部得命限期辦理;未依限辦理,內政部逕行列管(須報行政院核定) 內政部限期辦理/逕行列管(報行政院核定)
民選公職人員 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返台須提供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資訊,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 返台時須主動提供資訊/權責機關公開揭露
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等 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擴大規範對象,禁止出席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活動 禁止出席妨害國家尊嚴及消滅/矮化主權活動

▲兩岸關係條例修法重點表。(圖片為AI生成,經編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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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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