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心打女友討交往費9.3萬 莽男瞎扯「她做醫美弄的」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傑(化名)去年6月間因心情不佳,與女友小花(化名)發生口角,竟動手毆打女友,還逼迫返還交往時的所有費用9.3萬元,事後挨告卻說女方傷勢是醫美造成的,錢他已經全部返還。不過,士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仍依犯強制罪,判處阿傑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尖叫,生氣,憤怒,難過,崩潰,吵架,罵人(示意圖/CFP)

▲阿傑否認動手打小花,還反過來聲稱傷勢是小花做醫美造成的。(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傑和小花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去年6月間兩人在車上發生口角爭執,他一氣之下竟動手毆打小花、敲打方向盤,並要求小花返還交往期間由他支付的所有費用;小花因為心生畏懼,便分次轉帳共計9.3萬元給阿傑。

小花表示,事發當日阿傑不太開心,對她動手之後情緒仍很激動,又一直要錢,她便用網銀轉帳9.3萬元,轉完帳她就跑去超商,因為身體不舒服,有請阿傑幫忙叫救護車,後來才報警處理。

阿傑到案之後矢口否認施暴,並強調當時他沒有毆打小花,小花頭上的傷勢是醫美造成的,況且他已經把那筆錢還給小花了。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小花在多次證述中,對於案發經過、被毆打的位置等細節均大致相符,加上醫院診斷報告、醫院及超商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內容,也都與小花的證述相符,因而認定小花的證詞可信,她的傷勢與阿傑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法官表示,阿傑因與小花發生口角,竟不思以合法方式解決,反而出言恐嚇,可見他並不尊重他人的自由法益,法治觀念薄弱,雖然他事後已經將錢還給小花,但雙方並未達成和解,最終依犯強制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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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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