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體、點訓」適用軍法?國防部: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大直國防部外觀▼(圖/記者呂佳賢攝) 

▲國防部。(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賴清德總統近日提出「國安17條」,提出恢復軍審制度,台中市長盧秀燕質問,台中市民防團有182萬人,戰時是否會適用軍事審判。對此,國防部表示,民防團體在戰爭時依法支援,不會列入作戰序列,因此不會受到軍事審判影響。

台中市長盧秀燕24日主持「台中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戰力綜合協調及災害防救三會報114年度第1次定期會議」。她表示,台中市共計286萬人,重點民防團隊6類3501隊182萬1639人,質問國防部這182萬人該如何定義,若被徵集或參加點訓,是否適用軍事審判。

對此,國防部24日說明,軍事審判係以現役軍人犯軍事犯罪者,始受軍事審判。戰時民防團體依法支援勤務,未納入作戰序列,因非屬現役軍人,自不受軍事審判。

國防部表示,依兵役法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民防團體非屬國防法第4條所列之武裝團隊,戰時不會納入作戰序列,故成員不會受到軍事審判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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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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