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關鍵基礎設施 行政院提修法加重罰則:致死無期徒刑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近年來關鍵基礎設施、國家重要設施事故頻傳,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國家設施,行政院會6日通過《電業法》等22項相關修正草案。草案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功能正常運作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該草案將送赴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今天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的裁示內容表示,這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的行為加重刑責,以期能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等8個部會向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羅補充,未來如何強化子法功能,也將是重點之一。

行政院會今天上午通過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原子能委員會等8個部會所提《電業法》等共22項法律,涉及破壞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的修正草案,以專條方式明定罰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期能提供堅實執法依據,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以保障國家安全與民眾生活權益。

行政院指出,現行法制對破壞重要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處罰法令,大部分僅適用普通《刑法》關於保護個人法益的刑罰規定,例如毀損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欠缺特別加重處罰規定,例如,海中佈設的海管或海纜(包括通訊及輸電)是國家的重要設施,現行的《電信管理法》僅就破壞海纜登陸站之岸上設施有加重處罰,但對於破壞海纜則不在適用範圍或處罰過輕,只有《刑法》毀損器物處2年以下徒刑,且為告訴乃論,處罰程度與損害的嚴重性不成比例等問題。

行政院說明,本次修法重點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第一,在實體設施方面,為保護重要場域與核心設備,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明定,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未遂犯亦罰。

行政院指出,第二個重點是,在資通系統方面,為保護核心資通系統,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明定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包括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樣態都列入;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草案明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或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未遂犯亦罰。

行政院今天通過的22項修正草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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