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手機交友吃嫩芽 交往13歲女一周後「7小時上3次」報應來了

▲桃園市廖姓男子去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少女,認識一週後相約在其住處聊天,廖男卻對少女下手,短短7小時連續3次硬上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廖姓男子去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少女,認識一週後相約在其住處聊天,廖男卻對少女下手,短短7小時連續3次硬上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廖姓男子去年8月間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還未滿14歲少女,2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相識一週相約在住處聊天,廖男趁機從上午到下午在短短7小時內連續3次硬上得逞,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桃園地院審理時,廖男坦承犯行,供詞與少女描述情節相符,但少女無意提告,辯護人請求緩刑遭法官以累犯、不符緩刑要件,審結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均累犯,各處1年6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年10月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廖姓男子於去年8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少女,雙方相談甚歡成為男女朋友,廖男明知少女還未成年且未滿14歲,交往一週後在同月30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市住處房間內聊天,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第一次性行為,隨後又在下午1時、4時許又連續2次對少女發生性行為,事後均在其體外射精,少女事後被家人察覺報警,警方偵訊後移送桃檢偵辦,廖男在檢方複訊時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廖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廖男坦承犯案不諱,少女亦繪製廖男住家房間平面圖佐證,同時廖男供詞與少女陳述情節相符,事證明確應可採信;法官審酌廖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對兩性關係認知尚屬懵懂,對於性行為之智識與決斷能力亦未臻成熟,難與一般成年人等同視之,竟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少女為性交行為連續3次,雖未違背少女意願,仍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廖男與辯護人請求緩刑宣告,法官衡量廖男之前曾因詐欺罪,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不符緩刑要件為由駁回,但審酌其無長期服刑之紀錄,犯後頗具悔意,少女亦陳述無意對廖男提告,經整體評價後審結,依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均累犯,各處1年6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年10月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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