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少年事件處理法》 18歲後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涉嫌台南安平街頭刺殺王姓男子及槍殺安平陳姓「老大」的「蝦米犯罪集團」7人,被檢察官依妨害秩序、槍砲、殺人等罪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司法院修法,比照民法18歲成年規定,青少年18歲後要即為自己行為負責。(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行政院會6日通過司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修正草案。草案明訂,將少年事件中,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為止」修正為至「少年成年為止」,意旨青少年18歲成年後,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司法院表示,因1月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為利未來實務運作,因此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修正草案。

該修正草案係將少年事件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為止」修正為「至少年成年為止」,並修正同條第7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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