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書記官拿相驗專用章蓋指揮書 獲緩起訴竟拒付公益金

▲▼台中地檢署第二辦公大樓外觀。(圖/記者李忠憲攝)

▲前台中地檢署張姓書記官竟便宜行事,拿檢察官相驗專用章蓋指揮書。(圖/資料照)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前台中地檢署張姓書記官2018年在檢察官命他製作指揮書時,竟「便宜行事」,未依標準流程簽核,擅拿檢察官相驗專用章遮蔽字樣蓋章。檢察官原給他緩起訴並支付公益金自新,但他竟拒付,緩起訴遭撤銷,二審也遭依盜用公印罪判3月徒刑,緩刑2年,並支付國庫5萬元。

張姓男子原是台中地檢署紀錄科書記官,本身為公務人員,負責偵查紀錄、整卷、製發指揮書等職務。2018年8月9日,他受陳姓檢察官之託,代為保管檢察官在執行相驗勤務使用的相驗專用章,等要用時再交付。

11月9日上午,陳姓檢察官指示張男製發要給警方的選舉簽分他案指揮書,竟未依規定依標準流程,將指揮書送交紀錄科科(股)長核稿,再由陳姓檢察官在指揮書即發文送稿部上蓋章核可。他私自使用A4空白紙遮住該章上的「相驗專用章」字樣,直接蓋在指揮書及發文送稿簿上。經檢察官發現後自動檢舉,並將張男依法給予緩起訴,並繳付公益金。但張男竟拒絕不付,遭撤銷緩起訴。

張男這才坦認犯行,台中地院認為,張男盜用公印製發指揮書交給司法警察,僭越職權行為,確已違反台中地檢署分層依序陳核內部機制,也損害檢察官及該署內部對公文檢視機制、公印使用管理正確性。依盜用公印罪判他3月徒刑,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張男原有機會緩起訴卻拒付公益金,可見沒有充分反省。審酌他自述「當下無法聯繫檢察官」、「認選舉案件具有時效性」而便宜行事,非出自身利益,犯罪、惡性並非重大,另因其他不當行為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 年,目前已沒在台中地檢署服務,維持緩刑2年外,另命支付公庫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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