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地檢署張姓書記官2018年在檢察官命他製作指揮書時,竟「便宜行事」,未依標準流程簽核,擅拿檢察官相驗專用章遮蔽字樣蓋章。檢察官原給他緩起訴並支付公益金自新,但他竟拒付,緩起訴遭撤銷,二審也遭依盜用公印罪判3月徒刑,緩刑2年,並支付國庫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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