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市場擺攤…警抄錯車牌害她揹撞人肇逃罪 苦讀法律10年翻案討國賠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婦人張月英於2007年間,因警方錯記車牌,遭控撞傷老婦人後肇事逃逸,法院最後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判刑確定,張婦不甘被冤枉,苦讀法律10年、歷經8次再審,終於還她清白,事後雖獲法院裁准53萬餘元刑事補償,但向當年搞烏龍的中正二分局請求國賠卻敗訴;張婦再向中正二分局提出60萬國賠訴訟,北院7月14日開庭,冤獄平反協會羅士翔律師表示,再次提出國賠,是因案件中的責任未釐清。

▲冤獄平反協會律師羅士翔 。(圖/記者羅志華攝)

▲冤獄平反協會律師羅士翔表示,本次再提出國賠訴訟,案件中的責任尚未釐清是主因之一 。(圖/記者羅志華攝)

張婦今日委由律師出庭表示,除當時的承辦員警外,分局長及分隊長應負監督責任,依侵害名譽及精神撫慰金,向中正二分局請求60萬國賠。

冤獄平反律師羅士翔受訪指出,中正二分局當時沒有把完整的卷宗,移送給檢察署,是一件重大疏失,這也是本次再提出國賠的主因之一,而張婦先前打國賠訴訟時,並沒有請律師協助,他們研究後,認為前次國賠訴訟中,太晚提出「刑事補償不足完全彌補當事人損失」的主張,導致此部分未經充分討論便結案,本次審理會提出充分論述。

張婦遭控於2007年9月晚間,在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騎車撞倒老婦人後逃逸,張婦喊冤當時根本在市場擺攤,怎麼可能會去撞人,但法院不採信,最後依過失傷害判拘役50天、肇事逃逸判刑6月確定。

張婦於案件確定後無奈繳交罰金,並苦讀法律10年,四處尋求翻案機會,高等法院於第8次再審中,調閱當年受理報案的紀錄單,才發現報案人舉報的肇事車牌是「DMX-211」,而張婦的車牌則是「DNX-211」,這抓錯人的大烏龍,讓張婦蒙受10年冤屈,終於在2017年5月間獲判無罪。

張婦對中正二分局兩位警員提告,求償86萬餘元國賠,皆因已獲刑事補償而敗訴,本次在律師協助下,追究分局長、分隊長責任再提國賠訴訟,依侵害名譽及精神撫慰部分,求償60萬元,案件將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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