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冤案」國賠金額提高 一天315元人民幣

▲▼ 司法,審判,國家賠償,刑事補償,罰款。(圖/視覺中國)

▲ 國賠新標出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315.94元(約新台幣1431.27元)。(示意圖/視覺中國)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國家賠償金標準再次上調。大陸最高法、最高檢5月15日下發通知,公布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431.27元),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31.2元(約新台幣141.34元),從5月15日起執行。

現行國賠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大陸統計局5月14日公布數據,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8萬2461元(約新台幣37萬3564.29元)。根據推算得知,日平均工資為315.94元(約新台幣1431.27元)。

對於「日平均工資」的計算,2008年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作出規定。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 104天)÷12月=21.75天。

國家賠償金按照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的方式曾多次引發爭議。大陸有網友甚至酸,「國家賠償法」是「國家不賠法」。因為,現行的國賠以「保障基本生活」為原則。出於財政負擔能力的考慮,《國家賠償法》沒有採取「懲罰性原則」,而是採用了較低水平的賠償原則。

吉林省遼源市中院今年1月7日對吉林男子劉忠林進行46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083萬元)國家賠償,創下大陸國賠金額歷史最高紀錄。

當時,劉忠林代理律師屈振紅曾提出3倍標準的人身自由金賠償。他認為,目前《國家賠償法》按上年度日平均工資來計算存在不合理之處。以劉忠林案為例,他在冤案中沒有任何過錯,因辦案部門判決錯誤導致蒙冤,坐牢期間是每天24小時。如果按平均工資每天8小時計算,國賠理應按照3倍標準賠償。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曾分析,當前賠償標準仍是一種「填補式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標準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來計算,相當於「填補」受害人的工資,更應該逐步做到的是「懲罰式賠償」。畢竟受害人無辜受懲,是由於公檢法部門存在過錯導致,理應得到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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