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立院三讀 違法廠商列拒絕往來三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採購法修正案立院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30日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制增訂「防賄條款」,明定若廠商對採購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公共工程招標拒絕往來三年,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時的利益迴避範圍,也由三等親限縮為二等親。

本次修法增訂「防賄條款」,違法行賄廠商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公共工程招標拒絕往來三年,亦不得參加投標或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三讀條文也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之利益迴避,由承辦、兼辦採購人員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限縮為機關人員本人、配偶及二等親內親屬。

此外,若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條件交換,拿下採購契約,則政府機關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兩倍的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的,還可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另外,原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時,若接受補助超過一半以上或達公告金額以上,須受該機關監督,修法後「藝文採購」可排除於採購法限制,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另由文化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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