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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手控廣告違反選罷法 許明財陣營:言論自由

▲▼許明財。(圖/許明財競選總部提供)

▲遭對手控違反選罷法,許明財陣營反擊表示,廣告中所稱「投謝文進就等於林智堅」,就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圖/記者陳凱力翻攝,下同)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市長候選人謝文進21日召開記者會,競選總部副總會長蔡錕鈺指出,許明財21日的平面廣告已經違反了選罷法第104條,企圖意圖使人不當選;許明財競選總部則表達嚴正抗議,並保留法律追訴權,競選總幹事黃耀仁說,該廣告內容大部分是事實,而部分指摘是言論自由範疇,所提出之言論並無重大輕率情形,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黃耀仁說,蔡錕鈺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主觀認定,必須是「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而許明財所刊登之廣告,是謝文進的造勢會場,臺上之人皆穿代表綠色陣營的背心,且有民進黨立法院總召柯建銘的太太林道春站臺助陣,這是事實。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是所謂的「表現自由」。而廣告中所稱「投謝文進就等於林智堅」,就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許明財。(圖/許明財競選總部提供)

再說,會有這番言論,主因是林智堅在競選第9屆市長時,謝文進是林智堅競選總部的主任委員,這不但是共聞共見的事實,且有照片可供證明。所謂「投謝文進就等於投林智堅」,是合理的評論,是言論自由,且無重大輕率之情事。再佐證謝文進曾任蔡英文競選總統和柯建銘競選本屆立法委員時後援會總會長,彼此牽連關係,自然是「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黃耀仁說,選罷法和刑法的誹謗罪中,其中言論部分,有可以相同引用之處。而民主是一種為了個人自由而服務的制度。所以,刑罰並不處罰內心的思維想法,因為思想的自由乃是一種不可、也無從以立法限制的自由。從而,選罷法也不應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何況是有證據,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許明財。(圖/許明財競選總部提供)

黃耀仁說,就法律應於最大限度之範圍內,保障言論自由之原則,自應以行為人惡意散布謠言,或傳播虛構不實之事項為主。而競選期間候選人之過往私德或言行舉止,均非屬於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問題,應該採取公開而大方的態度,讓選民透過所有候選人的攻防機制,檢視並選出品德、操守良好及賢能之人;尤其是,所爭取之職位越高,更應接受越嚴苛的檢驗。若非如此,動輒就以法律相繩,這種候選人的容忍度未免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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