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馬收頂新2億政治獻金挨告 周玉蔻一審判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電視名嘴周玉蔻去年多次在媒體爆料,指控總統馬英九收受頂新集團2億政治獻金,馬英九要求公開道歉未果,自訴控告周加重誹謗罪並求償千萬元,台北地院審結31日以周雖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但所言不法政治獻金難以調查又為可受公評而判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周玉蔻爆料指控馬競選團隊收受頂新集團2億不法政治獻金挨告,北院今日宣判無罪。(圖/資料照)

周玉蔻在去年底透過個人臉書、美麗島電子報及政論性節目等,指摘總統馬英九或其競選團隊,透過胡定吾收受頂新集團提供的2億元非法政治獻金,馬英九要求其公開道歉未果,即以個人名義委任律師控告周加重誹謗罪,並求償千萬及在4大報登報道歉,台北地院經審理後今日宣判。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書明,考量自訴人(即馬英九)具有高度的澄清能力、所涉及的議題攸關我國政治獻金法制是否完備及自訴人是否未依法行事而收受不法政治獻金、政府是否未依法行政而犧牲國人身體健康,有高度之公共性與公益性、被告所採用傳述之方式具有強大的傳播效果,以及現行政治獻金法失之簡陋、規範密度不足,透明化規定亦有改進空間,遑論完全不依照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所私下進行之捐獻,現行政治獻金法更是無力規範。

在不法政治獻金難以查證之情況下,不宜賦予無任何調查權之表意人過重之查證義務等因素,應認在詮釋司法院大法官所提出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判準時,應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於本案件類型中,除非被告是明知其陳述內容不實或完全不在乎事實之真偽而仍予以指摘,否則應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不應以誹謗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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