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條款」入都更修法 建物全拆才可預售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內政部長李鴻源(如下圖資料照片,東森新聞提供)1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容。由於文林苑都更案於取得建造後、建築物尚未全數拆遷完成前即辦理預售,這次修法內容之一即為採權利變換實施之都市更新案,需於建築物全數拆除後始得辦理預售,違反者並得按次處以銷售金額30%之罰鍰,被戲稱是「文林苑條款」;但李鴻源強調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文林苑案並不適用新法。

都更的同意門檻部分,內政部提高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至10分之3(都市更新會申請)或10分之5(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提高至3分之2(迅行劃定地區)、4分之3(優先劃定地區)、5分之4(未經劃定地區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或9/10(所有權面積已達該比例,人不計)。

而外界對於現行條文第25條之1未能達成全數協議合建者,針對少數不同意合建協議之地主,實施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徵收,恐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權之疑慮部分,內政部本次修法也已檢討刪除。

另外,未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要求實施者一律併同報核,並取得多數之所有權人同意比率,報核後、公開展覽期滿前,所有權人並得無條件撤回原簽訂之同意書;主管機關審議相關計畫後有重大變更,影響所有權人權益時,並得要求重行公開展覽,讓所有權人有再一次撤回同意書之機會。

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逾期未能自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之處理,因實施主體不同,將分為政府主導或民間主導分別規範之,對於政府主導之更新案,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得由實施者逕為代拆遷;如屬民間主導之更新案,則應先進行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司法機關裁判等程序後始得由主管機關代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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