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修法 立委赴陸強制列管、指標官員禁出席中共活動

▲▼行政院,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圖/記者季相儒攝)

▲行政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因應境外敵對勢力統戰滲透,並強化公務員等赴陸管制,行政院會今(26日)將處理陸委會及內政部擬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社會秩序維護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立委赴陸須經許可的規定,後續將移請立法院審議。

近期立委赴陸規範受到社會關注,現行規定並未規範立法委員赴陸,為此,陸委會草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擴大規範範圍。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草案內容,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維持「內政部許可」規定,10職等以下則改為「須經所屬機關許可」。另外,也增訂立委、涉國家機密者、曾違規赴陸者,赴陸須「強制」列管,須經聯合審查會審查許可;縣市長部分,也比照直轄市長退離職後擬赴陸,須管制3年。

草案規範,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如有接觸大陸地區黨、政、軍等機關(構)或團體,應於返台後將接觸的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

另外,草案也增訂具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陸出席中共主辦之妨害我國尊嚴活動,將對象明確化包括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與副館長或領有月退俸的校級軍官。違者將剝奪月退俸,若無領受月退俸者,處新台幣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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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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