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泥醉女友人回家!開進停車場硬上 桃園色男賠50萬換緩刑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接送女性友人返家,竟趁女子泥醉無力抗拒硬上性侵得逞。(圖/達志示意圖)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接送女性友人返家,竟趁女子泥醉無力抗拒硬上性侵得逞。(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6月間,開車搭載女性友人下班返家,見女子泥醉,張男竟將車停進停車場,硬上性侵得逞,女子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且事後調解時願賠償女子50萬元獲得原諒,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與女子為朋友關係,去年6月10日上午開車至中壢區女子工作處搭載女子下班,欲送女子返回位於大溪區之住處,見女因前夜飲酒後已呈現泥醉狀態,未料於同日上午7時許,駕車至大溪區某處停車場內,趁女子泥醉無力抗拒之際,於停車場性侵得逞;女子酒醒後察覺遭性侵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張男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庭時均坦承犯行不諱,證人即告訴女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檢警提供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資料佐證,足認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足堪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未能克制自身性慾,利用告訴人酒醉而不能抗拒之狀態對告訴人為性交行為,恣意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衡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分期賠償50萬元並按期給付中,犯後態度尚可,加上張未曾犯罪,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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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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