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模工人趁少女借宿硬上!認錯賠80萬又耍賴 重判3年4月

▲桃園市張姓男子於2023年間經由網路認識未成年少女,卻趁其借宿時違反其意願逼迫口交、性侵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市張姓男子於2023年間經由網路認識未成年少女,卻趁其借宿時違反其意願性侵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張姓板模工人透過網路認識未成年少女,2023年6月間,趁少女在其住處借宿2人獨處時,無視少女口頭與推拒等反對下,仍對其性侵得逞,少女事後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張男雖認錯也願意賠償80萬元換取少女原諒,但事後卻未按期賠償,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4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犯案時剛滿18歲的張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未成年少女,也知道少女還在念書為未滿18歲之少女,2023年6月17日,趁少女至其桃園市住所借住機會,於翌日凌晨時,無視少女以言語與徒手推拒等表達反對,強行對其指侵、性侵得逞,後來還強迫少女幫其口交,為強制性交得逞,少女事後向家人哭訴,家人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張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張男坦承犯行不諱,告訴人即少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法官根據少女與被告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方提供現場照片與醫院提供疑似性侵害報告等佐證,法官認為堪以採信,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於行為時甫滿18歲,可預見告訴人為未滿18歲之少女,身心未臻成熟,為逞一己私慾仍對少女為強制性交行為,恣意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影響其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衡量被告犯案情節,衡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願賠償新台幣80萬元,然迄今仍未按期給付賠償金額,難認被告有彌補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所受損害之積極作為,考量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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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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