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騙集團以假投資誘騙民眾匯款,法院判收款16歲少女車手與其父應連帶賠償被害人174萬7千元。(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一名年僅16歲的少女,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在台南善化車站面交收款174萬餘元,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台南地院認定她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構成共同侵權,並認定其父親身為法定代理人,未能證明善盡監督責任,須與女兒連帶賠償原告174萬7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原告指出,2024年7至8月間,在Facebook瀏覽到詐騙集團投放的不實投資廣告,加入名為「金融巨鱷股市交流」等群組,被引導前往假冒的「UBS」網站進行虛假投資,誤信穩賺不賠話術,於10月18日中午12時36分,在台南善化車站依指示面交現金174萬7千元給16歲女車手,事後發現遭騙即提告求償。
法院審理時,16歲女車手之父不爭執女兒擔任車手收款事實,且該少女已於少年法院另案確定違反《加重詐欺罪》、《洗錢防製法》等多項罪名。法院指出,雖16歲女車手並未親自實施詐術,但其行為協助犯罪金流中斷點、隱匿資金流向,與詐欺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構成共同侵權。又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為法定代理人卻未證明監督無疏失,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須與女兒連帶賠償原告174萬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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