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東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事後他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在距離6、7個枕木紋時就有注意到行人,並放慢車速禮讓。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影片之後,發現當時雙方都在前進,阿輝的車輛與行人最短距離僅相距1個枕木紋,確實符合取締原則,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阿輝自認有放慢速度「禮讓」行人,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案當事人及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去年1月底開車行經台南市東區小東路與中華東路一段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警方舉發,事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輝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有注意到距離6、7個枕木紋的地方有一名行人,就立刻放慢車速禮讓,他認同禮讓行人的規定,為了行人的安全,他已經放慢車速,並沒有故意不禮讓。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影片之後發現,阿輝的車輛右轉進入該路口時,車輛右前懸駛入行人穿越道的時候,與行人大約相距5組枕木紋(含枕木紋及間隔),接著雙方均繼續前進,期間車輛與行人最短距離僅相距1個枕木紋;若以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至駛出期間的動態行車軌跡來看,他與行人相距大約2個枕木紋及2個間隔,最短甚至接近1個枕木紋,確實符合取締原則。
法官表示,雖然當時阿輝的車速很慢,但經過行人穿越道之前,本來就應該考量是否會因為行人與車輛動態行進而縮短距離,進而影響到行人優先路權,他卻疏於注意並緩慢駛入行人穿越道,沒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確有過失,原處分裁罰並無不妥,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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