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准有中國身分證 銓敘部:對國家忠誠是基本要求

▲▼考試院遇史無前例空城狀況。(圖/記者杜冠霖攝)

▲考試院銓敘部表示,公務員對國家有忠誠義務本來就是公務員任用法第4條的基本要求。(圖/記者杜冠霖攝)

文/中央社

媒體報導,銓敘部發函政府機關宣導不得赴中國設籍、領用身分證,且須填寫具結書,引發討論。銓敘部回應,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配合陸委會函文處理,且公務員對國家負忠誠義務本來就是公務員任用法第4條基本要求,於法有據。

媒體報導,銓敘部函文指出,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不得有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情事,並於文到2週內請所屬員工完成具結書填寫後,留服務機關備查。有關具結結果請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銓敘部及人事總處來函辦理。

銓敘部發布新聞稿表示,陸委會2月11日函致銓敘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明確說明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身分證或護照者,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擔任台灣公職權利,且須註銷台灣戶籍;至於軍公教人員申領中國大陸定居證、居住證,則違反忠誠義務、已對國家安全及公務安全維護造成高度風險,機關應本權責展開行政調查。

銓敘部說,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公務員對國家忠誠,這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基本規定,具體查核方式就是公務人員必須填具結書,具結確實沒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定各種不得任用情形。

銓敘部表示,既然陸委會函文闡明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身分證或護照就依法喪失擔任台灣公職權利,當然就應納入公務人員忠誠查核範圍,所以銓敘部這次配合陸委會要求,增加具結沒有在大陸設戶籍、領用身分證或護照的情事,是依法辦理更完整查核作業。

銓敘部說,申領中國大陸定居證或居住證,處理方式和兩岸條例第9條之1喪失擔任公職權利的情形確實不同,這部分銓敘部轉請各機關依陸委會函文展開行政調查,由於公務人員對國家負忠誠義務本來就是任用法第4條基本要求,銓敘部就公務人員涉及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轉請各機關查明處理,當然沒有擴張解釋兩岸條例的問題。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任用銓敘是銓敘部法定職權,至於其他類別人員,各由其主管機關分別辦理這次宣導與具結作業,不在銓敘部轉函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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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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